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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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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闽政办〔2014〕57 号

颁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4-05-05生效日期:2014-05-05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家部署和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我省2014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标任务

  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分别比2013年减排0.5%(其中工业、生活污染源各减排0.5%,农业污染源减排1%)、1%(其中工业、生活、农业污染源各减排1%)、1%、4%。

  二、工作措施

  (一)加快推进生活污水处理和污泥规范处置。严格落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科学规划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加快列入《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闽发改投资〔2011〕1273号)的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完成长乐潭头等9个列入国家责任书2014年度重点项目的污水处理厂新(扩)建项目。上半年完成43个省级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污水集中处理。全面启动“六江两溪”流域沿岸1公里范围内的乡镇污水处理工作。切实抓好管网配套和雨污分流工作,全面排查维护已建管网。加快污泥规范处置,因地制宜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等污泥处理方式。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无故不运行及污水处理厂建成一年后负荷率未达60%的地区,实行区域新增水污染物建设项目环保限批。

  (二)全面完成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省级以上(含省级)工业园区要全面实现污水集中处理,其他工业园区要加快推进。对工作推进不力、未按期完成的,实行园区限批和摘牌。

  (三)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进重点行业集聚发展和污染集中治理,引导绿色转型提升。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要求,全面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新上投资项目,暂停受理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

  (四)稳步推进煤改工程。加快天然气管道建设,增加天然气供给,晋江、南安要巩固建筑陶瓷业“煤改气”成果,闽清建筑陶瓷业及浦城、福鼎、霞浦合成革集控区“煤改气”工程要基本完成,其他有条件地区要加快推进。国电江阴、南埔、鸿山热电、华电永安、漳平、神华雁石等热电厂要继续拓展燃煤锅炉集中区和工业园区集中供热范围,淘汰企业燃煤小锅炉。

  (五)深化重点排污行业整治。深入推进玻璃、钢铁、合成氨、合成革、火电、水泥、印染、造纸等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严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规范等问题,对工作不力、问题严重的地方或企业,实行通报、约谈、限批。

  (六)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依据环境承载能力合理控制养殖总量,推进集约化、规模化、生态化养殖,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闭、拆除到位,年底前全省90%的规模化养殖场完成全过程综合治理。

  (七)加强机动车排放治理。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开展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的前期工作。加快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鼓励其他类型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严格限制排放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转入。全面完成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管理,进一步扩大非“绿标车”限行区域。加强在用车环保检测和路面管控力度,严查限行车辆违规行驶。

  三、工作机制

  (一)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1.政府属地责任。各级政府对辖区减排工作负总责,要将减排目标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重点领域、责任部门和具体项目,确保按期完成。

  2.企业主体责任。所有排污单位、治污企业要履行社会责任,确保按期完成减排项目。

  3.部门监管责任。省直有关部门要强化重点减排领域分工职责,指导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减排任务。省环保厅负责牵头统筹推进全省减排工作,组织加强日常环保执法监督检查,并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实施污染深度治理。省经信委负责监督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措施,并指导督促企业落实环保相关制度。省住建厅负责指导督促城乡生活污染减排工作,监督实施城镇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计划。省农业厅负责指导督促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工作,监督落实畜禽养殖业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措施。省商务厅负责指导督促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实施污染集中治理及区内企业落实污染治理工作。省经信委、环保厅、交通厅、公安厅交警总队根据职责,联合推进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省统计局负责审核把关经济社会统计数据。

  (二)完善政策约束考核

  1.健全重点领域约束政策。省环保厅要研究建立重点行业减排绩效评估通报制度,加快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试点,配合省经信委、物价局修订完善电力环保电价及钢铁、水泥差别电价政策;省住建厅要牵头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运营费同处理效果挂钩政策;省商务厅要牵头制定污水集中处理不到位的工业园区处罚办法和园区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政策;省电力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强化节能减排发电调度,确保燃煤机组脱硝设施投运所需发电负荷;金融机构要落实“绿色信贷”政策,对不落实环保要求的企业严格授信管理。

  2.严格减排考核处罚措施。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大减排项目监督检查力度,对进展严重滞后、问题突出的地方和企业及时通报预警。对未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地区和企业实行“一票否决”,暂停其新增相应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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