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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开展铅冶炼企业协同处置阴极射线管含铅锥玻璃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铅冶炼企业协同处置阴极射线管含铅锥玻璃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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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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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环办函[2014]748号

颁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4-06-12生效日期:2014-06-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2012年以来,在国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支持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拆解处理量不断增加,产生大量阴极射线管含铅锥玻璃(以下简称CRT含铅玻璃)。据估算,我国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每年将产生CRT含铅玻璃5万吨到8万吨,目前包括制备节能灯管等用途在内的年利用处置能力无法满足处理需要。为解决CRT含铅玻璃利用处置难题,现决定在现有处置能力基础上,开展铅冶炼企业协同处置CRT含铅玻璃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探索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安全环保、符合国情的CRT含铅玻璃利用处置途径和监管体系;完善政策,调动铅冶炼企业协同处置CRT含铅玻璃积极性。

  二、试点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行业准入要求。原生铅冶炼企业应当符合《铅锌行业准入条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13号)中关于铅冶炼企业的准入要求。再生铅冶炼企业应当符合《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38号)中关于再生铅冶炼企业的准入要求。

  (二)环境管理要求。试点企业需环保手续齐全,污染控制应符合《铅锌冶炼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18号)要求,符合危险废物和重金属污染防治有关要求,定期对铅等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委托监测。依法执行危险废物标识、应急预案管理等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齐备。近1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未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

  (三)技术工艺条件。试点企业应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原生铅冶炼企业应能用CRT含铅玻璃替代部分铅矿石,与铅精矿混合后进入熔炼环节。再生铅冶炼企业应能用CRT含铅玻璃替代部分造渣剂或助溶剂,采用密闭熔炼、低温连续熔炼、新型节能环保熔炼炉等先进工艺设备。

  (四)工业试验和技术论证。试点企业应在省级环保部门指导下,先期开展工业试验和技术论证,确认协同处置技术可行,污染控制措施完善,污染物排放达标,污染物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三、试点政策

  (一)颁发临时许可证开展试点活动。试点时间暂定3年。试点期间,符合条件的原生铅冶炼企业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申请危险废物经营临时许可证,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再生铅冶炼企业应申请增加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类别,同时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备。对于符合条件的铅冶炼企业,省级环保部门应加快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手续。

  (二)鼓励将CRT含铅玻璃交由试点企业协同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拆解处理企业)在将彩色电视机CRT屏锥分离并收集荧光粉后,委托试点企业协同处置CRT含铅玻璃的,环保部门应对相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数量予以认定。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对拆解处理企业开展审核工作时,应当对CRT含铅玻璃的委托合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销售发票进行审核,核定CRT含铅玻璃的转移和协同处置情况。

  (三)适度豁免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拆解处理企业转移CRT含铅玻璃应当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输CRT含铅玻璃的车辆可豁免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要求;移出单位、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必须采取妥善措施,有效防范转移过程中的环境风险。跨省向试点企业转移CRT含铅玻璃的,免于履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手续,但拆解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转移台账记录,试点企业应当按季度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报告CRT含铅玻璃来源、数量及利用处置情况。

  省级环保部门在实施《“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或当地固体废物相关规划过程中,可结合当地实际,将试点企业纳入“十二五”试点示范项目,指导开展相关工作。环境保护部将从各省级环保部门确定的试点企业中择优作为《“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试点工程项目,争取相关政策支持。

  省级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抓紧筛选行政区域内试点企业,向社会公布试点企业名单(格式见附件),并于2014年8月1日前将本省(区、市)试点企业名单报送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熊晶

  电话:(010)66556291

  电子邮箱:swmd@mep.gov.cn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李洪良

  电话:(010)68205360

  电子邮箱:zyzhly@miit.gov.cn

  附件:铅冶炼协同处置阴极射线管含铅锥玻璃试点企业名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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