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安委会、山东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有关要求,有效减少和控制我市雷击灾害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雷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市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防雷减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是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提高对防雷减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根据防雷减灾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防雷减灾责任制,做到任务逐级分解,责任层层落实。严格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凡因防护措施不到位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认真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大型农业开发项目,受雷电灾害影响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公共安全的易燃易爆场所等受雷电灾害影响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特定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需要进行雷电灾害评估的其它建设项目,应当根据项目所处的雷电灾害风险区域,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三、认真落实防雷安全措施,做好防雷装置检测工作
防雷装置定期安全检测属国家强制检测项目,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对需要进行防静电接地保护装置检测的场所在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的同时还应当进行防静电检测。其他工矿企业、金融证券、机关事业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公共场所和学校等依法应当每年检测一次。
具备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认真对各单位的防雷装置进行检测,严禁超出资质范围进行检测,并对其出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负责,保证服务质量。各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建筑物、构筑物、计算机设备、信息网络系统、供电系统和易燃易爆场所等防雷装置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按规定期限主动向当地气象防雷检测部门申报防雷装置安全定期检测。
四、加强执法监督,依法严肃查处防雷违法行为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加大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力度,坚决纠正和查处影响防雷安全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对非法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以及生产、经营防雷产品的单位,必须坚决予以查处。对不按规定安装防雷装置,不按规定申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定期检测,以及防雷装置存在严重隐患的单位,必须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采取整改措施的,依法予以处罚。对因玩忽职守造成雷击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完善应急预案,做好雷电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雷电灾害突发性强,对电力、交通、通信、石化等行业影响重大,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增强应急处置能力。遭受雷电灾害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气象部门报告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上报工作。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地区和单位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确保高效妥善处置灾情。
六、广泛宣传防雷减灾知识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要制定并组织实施防雷宣传教育计划,采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教育形式,向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宣传防雷安全,普及防雷减灾知识,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雷自救常识。教育部门要将防雷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各乡镇、街办和有关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防雷知识宣传教育专栏。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要通过刊播防雷公益广告、防雷减灾专栏等形式,义务开展防雷宣传工作。各有关企事业单位要大力加强对防雷管理人员和防雷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的防雷安全培训,提高各级各类人员的防控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