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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标准化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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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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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渝安监发〔2014〕29号

颁布部门: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体系与认证

颁布日期:2014-06-04生效日期:2014-06-04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为规范安全标准化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加强安全标准化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提高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质量,进一步发挥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在事故预防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22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了《重庆市安全标准化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4〕40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4日

重庆市安全标准化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标准化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标准化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质量,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技术服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22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企业安全标准化创建提供技术与咨询服务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 在重庆市内从事安全标准化技术服务工作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标准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四条 从事企业安全标准化技术服务的机构归口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及业务指导。

  第五条 安全标准化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协助指导企业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六条 安全标准化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办公室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20平方米,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质量控制体系、服务档案、管理制度和技术人员档案等;
  (四)有10名以上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能力涵盖所从事的业务范围,专职技术人员应与从业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有从业单位为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有效证明,事业单位可出具住房公积金有效缴存证明;
  1.技术人员按照“安全标准化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能力对照表”配备(见附件1),每个业务范围中的每个专业不少于1人;
  2.技术人员为大专以上学历,工作5年以上;
  3.注册安全工程师数量不少于3人。
  (五)具有所从事行业安全技术咨询工作业绩;
  (六)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七)技术人员应当参加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标准化知识培训;
  (八)法定代表人通过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九)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从事安全标准化技术服务的机构将相关材料(见附件2)报送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第八条 安全标准化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标准化技术服务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九条 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要求:
  (一)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安全标准化技术服务对象、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技术服务收费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指导性收费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三)加强行业自律,遵守市场竞争规则,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四)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强化从业人员业务培训,严格执行各行业企业安全标准化要求,加强安全标准化服务质量过程控制,对过程控制记录、现场勘查记录、评分记录、影像记录等资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精心开展安全标准化报告校审,保证安全标准化报告及结果准确无误;
  (五)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按要求上报标准化技术服务业绩等相关情况,公开服务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 安全标准化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标准化技术服务活动中,有下列行为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泄露被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超出业务范围从事安全标准化技术服务活动;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标准化技术服务机构从业;
  (四)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标准化技术服务机构;采取欺诈、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五)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标准化技术服务活动;
  (六)剽窃、抄袭他人成果;(七)以商业贿赂招揽业务;
  (八)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其它非法手段到生产经营单位招揽业务;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建立信用制度,对违法违规的安全标准化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予以暂停或取消其标准化技术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要求标准化建设单位接受指定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二)采取任何形式的地区保护,限制符合条件机构到本地区开展标准化技术服务活动;
  (三)干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正常活动;
  (四)以任何理由或者任何方式向技术服务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五)向技术服务机构摊派财物;
  (六)在技术服务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安全标准化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能力参照表

  2.安全标准化技术服务机构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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