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罐式运输车辆(以下简称罐式车辆)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5号,以下简称《准入规则》)进行修订,在产品品种中增加“罐式车辆”,并制定了《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准入规则》和《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
上述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自2015年7月1日起,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我部将暂停其相关产品《公告》,暂停受理其相关新产品申报。
附件: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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