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更好发挥专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规范专家使用与管理,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浙江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7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的发挥专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规范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从事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际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结合专家工作经历、技术履历、专业水平等条件,省级专家库分设综合、危险化学品、矿山、职业安全健康等4个专业组,每个专业组设一名组长,一名副组长。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库可适时调整和充实。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是浙江省省级安全生产专家管理部门。
第四条 专家聘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坚持原则,认真负责,自愿或同意从事专家工作;
(二)熟悉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有较丰富的安全生产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身体健康,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资格且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0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优先吸纳具有两院院士、省决策咨询专家、省政府参事、参加过重特大事故抢险和调查处理的专家。
第五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由省安监局发布遴选专家信息;
(二)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直属和省属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其他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所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初审;
(三)初审通过后,报省安监局审核,确定拟聘专家,并对拟聘专家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安监局统一办理聘任手续,并颁发聘书和专家证;
(四)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根据工作情况续聘。任期内接受省安监局管理。
第六条 专家基本权利
(一)受邀参加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及有关部门的专业会议和专题活动;
(二)对调研、论证、评审、咨询等项目有知情权,根据需要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认为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材料;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中,专家有权查阅企业相关技术资料;
(三)有充分发表个人独立意见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并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对不适宜参加的技术服务活动可以申明并拒绝参加;
(五)有权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申请;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专家基本义务
(一)不得无故不参与省安监局组织的技术服务活动及业务培训,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不得以浙江省安全生产专家名义招揽相关业务和开展商业活动;
(二)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被服务(调查)对象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三)遵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进行论证、评审、咨询,应对提出的观点、论证、评审、咨询意见负责,并承担责任;
(四)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技术服务活动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五)自觉为安全生产工作献言献策,结合本省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主动调查研究,提交相关调研报告或工作建议;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专家主要工作任务
(一)参与本省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发展规划、标准规范、科技项目的研究、论证等工作;
(二)参与本省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问题的专题调研与咨询工作;
(三)参加本省各行业的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专项检查,提出隐患治理整改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验收、重大危险源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现状的安全评估(价)、安全检测、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四)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及技术分析,辅助指挥决策,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并提供技术支持;
(五)参与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行政许可的技术性审查;参与相关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
(六)参与安全文化宣传、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咨询工作;
(七)完成省安监局委派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九条 专家管理遵循“统一条件、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原则。
按照专家聘任程序,由省安监局负责专家库成员的聘任、换届等建设维护工作,并对专家进行业绩考核,实行任务化管理。
第十条 专家培训
省安监局每年定期组织专家开展交流培训活动,开展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业务技术等方面的专题培训。
第十一条 专家选派原则
(一) 省安监局组织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行政许可审查、标准化达标评审、专业服务机构资质评审、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事故调查与处理等活动,需聘请专家的,都应从浙江省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派。
(二)选派专家应结合专家擅长的领域及专业,以随机抽取为主。遇特殊情况,专家库中没有相应专业的专家时,可以从别的地方采取直接确定的方式挑选。
(三)专家选派遵循回避原则,同一专家不得参加由不同单位组织的、同一项目、同一环节的技术评审。
第十二条 省安监局建立“专家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单位选派专家时,进入“专家管理信息系统”随机挑选。
第十三条 专家共享使用
专家库信息公布在省安监局网站,供各级安监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服务机构等共享使用。
第十四条 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安监局可以终止专家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
(三)无正当理由、未接受或完成指派任务,或不参加任何培训活动,或不参加专家组正常交流活动;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因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
(五)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结论。
第十五条 省安监局编制专家费专项预算,对专家按实核发劳务费。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安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