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7年12月27日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组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能源局、认监委、标准委:
建立健全二氧化碳强度降低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制度,并将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区(行业)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是强化政府责任,确保实现“十二五”碳强度降低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2〕68号)的有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对各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落实各项目标责任进行评估,现予印发。请认真落实。
考虑到今年首次开展考核评估工作,为使各地方充分做好考核评估各项准备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于9月15日前向我委上报自评估报告和数据核查表。有关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附件:《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
(联系人:国家发展改革委气候司 魏怡华,电话:010-6850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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