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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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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安监总厅〔2014〕96号

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4-09-24生效日期:2014-09-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转变作风开展安全生产暗查抽查工作制度》(安监总办〔2013〕111号)以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广泛开展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四不两直”暗查暗访(以下简称暗查暗访)活动,深查问题、深挖隐患,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反“四风”、转作风,创新方式、推动工作,抓预防、重治本,抓落实、求实效,现就建立健全暗查暗访工作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对象

  暗访暗查的工作对象为下级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本地区安全监管行业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含人员密集场所)。

  二、方式方法

  暗查暗访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主要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回头看复查等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可在不告知具体事宜的情况下,临时通知相关部门陪同。

  三、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情况;

  (三)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开展行政执法、推动依法治理情况;

  (四)生产作业现场用工组织、安全管理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五)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

  (六)行政执法指令、重大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七)事故调查处理和吸取教训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各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明确暗查暗访具体内容。

  四、工作程序

  (一)制定方案。坚持问题导向,开展暗查暗访前要制定严密细致的工作方案,确定暗查目标,突出检查重点,明确任务分工,保证暗查暗访工作的严肃性、实效性。方案实施前,必须严格保密。

  (二)现场检查。要深入相关单位进行突击检查,对有关工作措施落实和现场安全生产情况、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录音、摄影、摄像记录,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和问题,要现场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下达相应的执法文书,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通报反馈。暗查暗访结束后,要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和相关部门反馈检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要立即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安全监管、行业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四)督办整改。要健全暗访暗查工作台账,加强跟踪督办,确保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到位,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取缔关闭;对带有普遍性的重大问题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约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举一反三,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把暗查暗访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计划,建立暗查暗访工作保障机制,落实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通讯、录音、摄像等工具设备和个人防护装备,保障暗查暗访工作顺利开展。要紧密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时段、重大活动、重点工作和重点地区及单位,制定暗查暗访工作计划,增强针对性和时效性。

  (二)坚持“零容忍、严执法”,与“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紧密结合,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依法严厉惩处。对重大隐患和问题、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强化震慑和警示作用。

  (三)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加大现场隐患和问题排查力度,并利用现代化影像设备,提高现场抓拍能力,真正找准问题、查实隐患。

  (四)暗访暗查人员要规范言行,注意形象,进入危险作业地点、环节检查时,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并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维护被检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监局要加强信息收集和统计分析工作,按附表要求分别填写月度暗查暗访工作情况,于每月5日前报送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电话:010-64463673、64463623〈传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定期汇总并向全国通报暗查暗访情况。

  附件:安全生产暗查暗访情况统计表(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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