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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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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哈政发〔2007〕28号

颁布部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07-10-15生效日期:2007-10-15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也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为深入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7〕3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哈政发〔2006〕13号)精神,现就全面加强我市的应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家、省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精神,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充分依靠法制、科技和人民群众,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创建“平安哈尔滨”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在“十一五”期间,建成覆盖全市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落实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应急管理法规规章,建设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和专业化、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管理保障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军地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二、加强应急管理规划和制度建设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在《“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和《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指导下,抓紧编制《“十一五”期间哈尔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组织实施。《规划》编制要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对我市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和恢复建设等方面的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及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做出统一规划。各区、县(市)和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编制本地区和本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等重点行业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要与《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重点项目、统筹规划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机制。

  (四)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法规规章。加强应急管理的法制建设,逐步形成规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处置的法律体系。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实行后的贯彻实施工作,市政府各部门要研究制定配套法规和政策措施;并根据预防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做好有关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及有关规章、标准的修订工作,真正把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五)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各区、县(市)政府应急预案,要根据我市总体预案的要求,由各区、县(市)政府自行编制、审定和印发,报市政府备案。对已编制并施行的预案,有关部门要实行动态管理,不断修订和完善,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和操作性。各级应急办要加强对社区、乡村、企业和学校等基层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提高基层在第一时间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基层单位应急预案要简洁扎实,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程序。各级应急办要组织和督促专业应急部门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对重点专项预案要开展实战性强、群众广泛参与的综合演练,并通过演练发现问题,不断完善预案,提高执行应急预案的实战能力。

  (六)加强应急管理体制建设。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政府是我市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各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建立应急管理的指挥机构,确定相关部门为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并明确职责和任务,充分发挥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中的综合协调和运转枢纽作用。各部门应急管理机构之间要加强协调,在全市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

  三、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工作

  (七)搞好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的普查和监控工作。各区、县(市)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认真开展风险隐患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和领域各类风险隐患情况,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加强地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对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隐患,要组织力量限期治理。特别是对位于城镇和人口密集区,易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的高危行业,不符合安全生产和安全布局要求,达不到安全防护标准的,要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搬迁等措施,尽快消除隐患。要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认真做好预警报告和快速处置工作。社区、乡村、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要经常开展风险隐患的排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八)落实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防范措施。各级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各单位、各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安全许可制度,严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要加强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充实必要的人员,完善监管手段。要落实监管责任,依法处罚处置。要提高监管效率,对事故多发的行业和领域实施联合执法。要把风险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衡量监管机构履行职责情况的首要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各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大安全投入,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要切实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九)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和预报预警工作。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对于一些敏感事件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引发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也要及时、快速报告。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工作制度,明确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对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通过建立社会公众报告、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基层信息员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建设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系统,建立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公众媒体和各种专业手段发布预警信息。对适宜向社会公布的隐患,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让群众周知,动员群众参与隐患排查和监管工作。

  (十)积极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和科普宣教。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制订应急管理培训规划和培训大纲,明确培训内容、标准和方式,充分运用多种方法和手段,做好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对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的培训,并纳入市行政学院培训内容。加强各单位从业人员应急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强化培训考核,对未按要求开展安全培训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达不到考核要求的管理人员和职工一律不准上岗。各级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资质的管理。要加强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各级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和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应急防护知识,增强公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四、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建设

  (十一)推进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按照国务院《国家应急平台建设指导意见》要求,统筹规划和建设具备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辅助决策、调度指挥和总结评估等功能的应急平台体系。应急平台建设要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络,规范技术标准,按照资源共享和功能整合的基本要求,加快市政府应急平台建设,完善有关专业应急平台功能,推进区、县(市)政府综合应急平台建设,形成上接政府应急平台,下连各区、县(市)及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高效的应急平台体系。要按照整合资源、提高效率的原则,推进“110”、“119”、“122”三台合一,并与急救、城管等紧急信息接报平台进行整合,实现“统一接报,分类分级处理”的预测、预警工作体系。

  (十二)提高基层应急管理能力。按照立足基层、重心下移、依靠群众的原则,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坚持以社区、乡村、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明确行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社区或村级组织负责人在应急管理中的职责,确定专(兼)职的工作人员或机构,加强基层应急投入,增强第一时间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社区要制订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做到各项应急措施更完备、更具体,便于操作,并经常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加强农村应急管理工作,针对农村应急基础条件较差、特别容易受各种灾害侵袭的实际,要按照全市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把做好农村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切实提高农村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学校要在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公共安全知识和应急防护知识的教育和普及,增强师生公共安全意识;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各类企业特别是矿山、石化等高危行业企业,要做到应急有预案、救援有队伍、联动有机制、善后有措施,市经委等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各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检查,及时协调解决人力、物力、财力等实际问题,全面增强基层应急管理能力。

  (十三)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落实“十一五”规划有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重点工程。充分发挥公安消防、特警以及武警、解放军、预备役民兵的骨干作用,建立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负其责、互为补充,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强化培训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应急救援专家队伍,逐步完善社会化应急救援机制,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十四)加强各类应急资源管理。建立政府、部门和基层单位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各类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通信器材、生活用品和药品等物资及运输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加强对储备情况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建立重要物资监测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的需要。合理规划建设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库,加强各级行政区域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加强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为妥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

  (十五)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及直接受其影响的单位要根据预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照预案规定及时采取相关应急响应措施。事发地人民政府负有统一组织领导应急处置工作的职责,要积极调动有关救援队伍和力量开展救援工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并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事故现场环境评估工作。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受影响地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灾后恢复重建要与防灾减灾相结合,科学规划、加快实施。要健全社会捐助和对口支援等社会动员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各级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明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十六)加强评估和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评估制度,研究制订客观、科学的评估方法。各级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事件的处置及相关防范工作做出评估,并对年度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要加强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完善分类分级标准,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及时、全面、准确地统计相关情况,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突发公共事件的统计信息实行月度、季度和年度报告制度。要研究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统计系统快速应急机制,及时调查掌握事件影响并预测发展趋势。

  五、制定和完善全面加强应急管理的政策措施

  (十七)加大对应急管理的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公共安全工作以及预防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需由政府负担的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健全应急资金拨付制度。对规划布局内的监测预警、应急平台、物资保障等重点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应急管理部门工作经费给予保障。建立健全市、区县(市)、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应急保障资金投入机制,满足应急队伍、装备、交通、通信和物资储备等方面建设和更新维护的资金需求。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效投入机制,增强高危行业企业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研究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资源依法征用与补偿办法。

  (十八)建立公共安全智力支撑与科技保障体系。各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应急管理专家组,健全咨询会商等相关制度,充分发挥其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作用。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中,对公共安全、应急处置重大项目和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采取资金支持、政策扶持等措施,大力发展公共安全技术和产品。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靠。高度重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对相关基础理论、应用和关键技术研究给予支持,大力培养公共安全科技人才。坚持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相结合,形成公共安全科技创新机制和应急管理技术支撑体系。扶持一批在公共安全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重点企业,在开发成套核心技术与重大装备上取得突破,增强安全技术保障能力。

  六、加强领导和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合力

  (十九)进一步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在党委领导下,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各级政府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常务工作的领导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和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搞好条块之间的衔接和配合。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定期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不断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切实加强组织指挥。要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要紧紧依靠群众,军地结合,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在动员群众、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等方面的作用,重视培育和发展社会应急管理中介组织。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资金、物资捐赠和技术支持。积极开展基层公共安全创建活动,培养和树立先进典型,表彰奖励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局面。

  (二十一)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坚持及时准确、主动引导的原则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为积极稳妥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信息发布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新闻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新闻宣传纪律,不断提高新闻报道水平,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二十二)注重调查研究和交流合作。各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深入基层和群众,深入预防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第一线,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实际问题。注意总结应急管理工作规律,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密切跟踪研究国际应急管理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学习、借鉴有关国家在灾害预防、紧急处置和应急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有益经验。加强与有关地区在应急管理领域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应对跨地区突发公共事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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