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3年12月29日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一批省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省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把矿业权设置关
(一)科学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必须坚持以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矿产资源规划等为依据,以区域自然地理、成矿规律、开采技术及安全环保条件、资源赋存、地质工作程度、经济评价、勘查开采现状等为基础,按照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合理确定矿业权数量,科学合理设置矿业权。
(二)严格审查矿业权设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招投标相关规定确定有相应资质的矿业权编制单位,禁止以任何名义为特定企业或个人量身定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在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专家审查、部门集体会审、社会公示、网上公开等制度,不允许放宽审查标准。对反映矿业权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规范、环境保护等要求的举报线索,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严肃处理,从源头上减少特定矿业权人对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影响和干预。
二、依法依规出让矿业权
(三)改革探矿权出让方式。现有探矿权取得方式主要有申请在先、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3种,今后除经有权机关批准可以协议出让的外,所有矿种的探矿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并实行出让年限管理。已申请在先取得的探矿权,不得申请变更或增加低风险矿种勘查。
(四)实行矿业权集中进场交易。凡由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颁证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含国土资源部委托)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一律从原来委托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交易转为委托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集中交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出让公告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和四川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上发布。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采矿权,一律委托同级(或上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土地矿权交易中心集中交易。
(五)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从严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范围,严禁超越国土资源部规定协议出让的5种情形。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严格执行矿业权协议出让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矿业权协议出让申请必须经过审批机关集体会审,并将相关情况在“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进行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方予批准。
三、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
(六)加强地质工作质量和地质勘查资质监管。进一步加强野外地质工作质量监督,严格要求地勘单位按照矿产勘查实施方案施工。加大对地勘单位开展地质工作真实性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核实有无出借地质勘查资质、有无不按照资质类别及范围开展地质工作、有无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有无弄虚作假行为等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坚决予以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相应条件的,由原审批机关暂扣或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七)加强地质勘查单位勘查成果报告监管。把地质勘查成果报告、资源储量核实发现的问题纳入地勘资质的考评,推行诚信档案、信誉等级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增强报告编制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切实维护国家权益。对不按规范行事、弄虚作假、粗制滥造勘查报告的当事人制定具体惩罚措施,停止其参与报告编制资格,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示通报。
四、加强涉矿专家库和社会中介机构管理
(八)建立统一专家库管理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安排,结合行业实际建立全省统一专家库制度,完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进行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及与矿业权登记相关报告的技术审查工作。严格专家库专家的职业道德规范、聘任用制度,防止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发生。
(九)建强储量评估师队伍。优化完善储量评估师专家库,强化储量评估师管理制度建设,从质量和数量上充实储量评估师专家队伍。对储量评审行为进行记录,实行淘汰制和终身责任追究制,保障储量评估师队伍恪守职业道德,清正廉洁,业务精湛。推行摇号选择储量评估师制度,确保评审评价工作有序、公平和公正。
(十)加大矿业权评估工作监督力度。矿业权评估机构要严格自律,细化评估规则,优化评估方法,减少评估的随意性。推行敏感数据由行政部门预先锁定制度,一旦锁定,任何人不得篡改。完善矿业权评估备案的集体会审制度,推行不良记录登记通报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加强对矿业权评估程序的全程监管,对矿业权评估机构的报名、摇号、备案等工作全程予以公开公示,严禁暗箱操作,严防地勘成果、储量评审及矿业权评估弄虚作假,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五、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
(十一)加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行为监管。督促矿业权人依法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合理编制开发规模与矿山服务年限相匹配的开发方案,严格禁止“大矿小开”。探矿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按勘查实施方案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和工作量,无不可抗力原因未完成工作量的不予办理延续登记。矿业权人不接受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矿业权登记机关不得批准其延续、变更、转让等申请。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应按照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保障安全条件。
(十二)加强对矿业权人行为的社会监督。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探索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探索建立矿业权人信用约束机制,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社会监督力度。
(十三)坚决查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全省各级国土资源、财政、审计、工商、监察等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和规范管理。坚决打击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边探边采等违法行为。对为特定企业或个人量身定制矿业权、违规出让矿业权、地勘成果及矿业权评估弄虚作假等致使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发现、坚决制止并依法查处。严禁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办矿或入股参与矿山经营,一旦发现,坚决予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