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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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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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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成办发〔2014〕47号

颁布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4-10-11生效日期:2014-10-11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7年12月29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成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办发〔2007〕115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11日

成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应急领导机构

  2.2.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

  2.2.2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2.2.3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2.2.4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 应急工作组

  2.3.1 综合协调组

  2.3.2 应急监测组

  2.3.3 污染控制组

  2.3.4 事件调查组

  2.3.5 医疗救治组

  2.3.6 应急保障组

  2.3.7 治安维护组

  2.3.8 宣传报道组

  2.4 专家组

  2.5 区(市)县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监控

  3.2 预防工作

  3.2.1 加强风险排查

  3.2.2 加强预案管理

  3.2.3 加强风险评估

  3.2.4 加强日常监管

  3.2.5 加强应急联动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及发布

  3.3.2 预警行动

  3.4 预警支撑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4.1.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4.1.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4.1.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4.1.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4.2 应急响应原则

  4.3 应急响应程序

  4.3.1 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4.3.2 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4.3.3 Ⅲ、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4.4 信息报告及通报

  4.4.1 报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4.4.2 报告时限和程序

  4.4.3 报告分类

  4.4.4 事件通报

  4.5 应急处置

  4.5.1 现场应急处置原则

  4.5.2 指挥协调

  4.5.3 现场控制与处置

  4.6 应急监测

  4.7 安全防护

  4.8 应急终止

  5 新闻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调查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经费保障

  7.2 装备物资保障

  7.3 通信保障

  7.4 人力保障

  7.5 技术保障

  7.6 责任保险

  7.7 宣传教育

  7.8 应急培训

  7.9 应急演练

  8 奖惩

  8.1 表彰

  8.2 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预案解释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规范程序,明确职责,提高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和《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或跨市(州)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不包括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和指导区(市)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平战结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源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经常性地做好思想、预案、机制等工作准备,加强培训,开展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应急状态下实行特事特办、急事先办。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市级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组织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加强联动,信息共享。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完善环境应急监测网络,充分发挥部门、行业优势和专业救援力量的作用,实现资源信息共享。

  科学规范,处置有效。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管理中的参谋作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确保一旦有事能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应急工作组、专家组、区(市)县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组成。

  2.2 应急领导机构

  2.2.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协助分管环境保护的副秘书长担任,下设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园林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政府外办、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局、市政府新闻办、国网成都供电公司、成都警备区、武警成都市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2.2.2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按照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领导我市有关部门及地区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负责我市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指导各区(市)县政府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类别等情况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

  (2)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市级有关部门、专家及应急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3)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市级有关部门提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保障、救助支援;

  (4)及时研究处理突发环境事件重大事项;

  (5)向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7)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发布。

  2.2.3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其主要职责为:

  (1)积极主动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当好参谋助手,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搞好上传下达和对一线处置工作的监控,督促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区(市)县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按要求落实各项处置措施;

  (2)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监测和预警体系;

  (3)组织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组织环境应急有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5)组织建立和管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平台和专家库;

  (6)完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4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单位和协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各有关应急成员单位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及时收集掌握并向上级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指示和批示。

  市环保局:组织对周围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负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控制;协助司法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

  市发改委: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与管理,负责涉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经信委: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事件性质,负责协调天然气、电力、医药、医疗器械等救援物资、设备的紧急调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后的恢复工作,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电力、通信、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参与协调学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学生及教职员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市公安局:参与、协助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危险化学品、危险废弃物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实,协助市政府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抓捕突发环境事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对危险物品肇事罪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等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依法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处理工作。

  市财政局:按照《成都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市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市人社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社会保险相关问题处置工作。

  市国土局:参与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建委:参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委:参与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水路的保通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和伤病员的运输。

  市水务局:参与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事件调查工作,负责提供相关水文资料,协调河流的调水、配水;负责养殖环节鱼类死亡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市农委:参与涉及本市农产品产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农业环境污染、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以及农作物病虫害等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监测和处理。参与畜禽养殖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及扑灭等工作。

  市林业园林局: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防以及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的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

  市卫生局:组织协调卫生部门按《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负责认定人员中毒(重伤)情况。

  市政府外办:负责协调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涉外事务。

  市国资委:配合协调参与所监管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安监局: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高危行业(领域)企业生产环节涉及环境安全的生产储存设施风险源监管工作;负责判断安全生产事故类型和性质,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市旅游局:参与旅游团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负责提供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预测预报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公安消防局:参与污染物泄漏、爆炸、燃烧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急性中毒或较大社会危害的灾难事件的抢险救援。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

  国网成都供电公司:负责电力系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事件调查工作;及时提供应急处置电力保障。

  成都警备区、武警成都市支队: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规定,协调组织驻蓉部队、武警部队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3 应急工作组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控制组、事件调查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治安维护组和宣传报道组8个应急工作组,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3.1 综合协调组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组成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应急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

  职责: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和报告、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3.2 应急监测组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组成部门:市农委、市林业园林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

  职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2.3.3 污染控制组

  牵头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组成部门: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建委、市交委、市农委、市林业园林局、市水务局、市公安消防局、成都警备区、武警成都市支队等。

  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或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扩散,防止污染事态恶化。

  2.3.4 事件调查组

  牵头部门:市监察局。

  组成部门: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建委、市交委、市农委、市林业园林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国网成都供电公司等。

  职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负责追究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违规违纪行为。

  2.3.5 医疗救治组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

  组成部门:市经信委。

  职责: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和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提供医疗救助。

  2.3.6 应急保障组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组成部门: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政府外办、国网成都供电公司等。

  职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组织调集应急救援装备,对受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

  2.3.7 治安维护组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组成部门:成都警备区、武警成都市支队、市交委。

  职责:负责组织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参与、协助疏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2.3.8 宣传报道组

  牵头部门:市政府新闻办。

  组成部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职责:负责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加强对境内外新闻单位、媒体记者的组织和管理,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分析,正面引导舆论。

  2.4 专家组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由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专家组成,主要涉及应急管理、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防化、水利、渔业、林业、气象、卫生等专业,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2.5 区(市)县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各区(市)县政府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指挥部,规范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统一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监控

  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对市内(外)环境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处理、统计分析和报告。

  3.2 预防工作

  3.2.1 加强风险排查

  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定期对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发现环境安全隐患并要求整改,全面预防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一厂一册”的标准建立并定期更新全市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形成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长效机制。

  3.2.2 加强预案管理

  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制定重点河段、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化工集中区域、高风险企业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类细化,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完善市、区(市)县、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消除环境隐患。

  3.2.3 加强风险评估

  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对辖区内主要环境风险源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后的严重性进行认识及评价。重点开展天然气开采、油气/液体化工仓储及运输、石化化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等相关产业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3.2.4 加强日常监管

  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重点河段、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和交通运输的监管,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损失和影响。

  3.2.5 加强应急联动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及时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并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及发布

  按照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波及的范围,依次对应突发环境事件分级,将我市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4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特别严重(Ⅰ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上报国务院,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严重(Ⅱ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较重(Ⅲ级)、一般(Ⅳ级)预警信息分别由市、区(市)县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3.2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2)指令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3)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及时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落实;

  (5)作好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

  如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有关政府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3.4 预警支撑系统

  建立环境风险源动态管理系统、环境应急资源动态管理系统、环境应急处置技术库管理系统、环境应急辅助决策支持系统、环境应急预警平台、环境应急处置系统、环境应急事件评估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

  4.1.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的;

  (5)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1.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4.1.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中毒(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州)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

  4.1.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4.2 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以事发地政府为主,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向上级政府请求增援。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实施;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由市政府决定;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由区(市)县政府决定。

  4.3 应急响应程序

  4.3.1 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环境保护厅及省直有关部门的建议,省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先期处置。在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政府积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市政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照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及地区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现场调查、事件处置、采样监测等工作。

  4.3.2 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环境保护厅及省直有关部门的建议,省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研究决定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市(州)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部门和市(州)政府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市政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照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及地区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省直有关部门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等工作。

  4.3.3 Ⅲ、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市环保局及市级有关部门的建议,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研究决定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区(市)县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部门和区(市)县政府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市环保局开通与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的通信联系,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开展应急处置、事件调查、采样监测,并对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测结果及报告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加强污染控制,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请求环境保护厅给予技术指导并配合有关专家进行事件确认,判定事件性质和等级,对不明原因的事件组织开展原因查找和处置措施的研究;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环境保护厅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向有关部门(单位)、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市(州)环境保护部门通报情况。

  市级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及地区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现场调查、事件处置、采样监测等工作。

  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市)县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可以参照Ⅲ级应急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市级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4 信息报告及通报

  4.4.1 报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报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有关组织及个人,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4.4.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及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所在区(市)县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由生产安全、交通事故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在报告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消防等部门的同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发生Ⅲ、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发生Ⅰ、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后,市政府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立即向省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市政府。

  4.4.3 报告分类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主要内容: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主要内容: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4.4.4 事件通报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市)县政府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根据需要,由市政府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市(州)政府和部队通报有关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区(市)县政府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区(市)县政府通报情况。突发环境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员,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市政府外办负责通报。

  4.5 应急处置

  4.5.1 现场应急处置原则

  (1)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实施先期处置,优先控制污染源,尽快阻止污染物继续排放外泄;

  (2)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出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把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依靠科技和专家力量,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

  4.5.2 指挥协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有关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派出专家和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工作组和事发地区(市)县政府按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受灾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调集和配置本区域各类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组织抢修突发环境事件损坏的基础设施;为公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工作情况。

  4.5.3 现场控制与处置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突发环境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可指令现场实施如下措施:

  (1)维护现场秩序,迅速划定污染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

  (2)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切断污染物的扩散途径;

  (3)组织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确定事件疏散区域,及时疏散受影响群众,以多种方式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4)组织专家分析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趋势,不断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的调整和优化建议;

  (5)核实现场情况,组织收集、整理、编辑应急现场信息,保证现场信息传递的真实、及时与畅通,有效管理现场媒体,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汇报、向社会通报应急处置具体情况;

  (6)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进行污染现场清理和洗消,避免产生次生污染。

  4.6 应急监测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分级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事件发生初期,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迅速制定监测方案,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根据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监测方案。专家组根据应急监测数据综合分析,查明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范围以及污染发展趋势,提出处理建议,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4.7 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和范围。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范围和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8 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按照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或环境保护部的规定实施。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省政府或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市政府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区(市)县政府或区(市)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5 新闻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实施,市政府新闻办及市级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对外发布信息。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应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生态恢复等工作。

  6.2 调查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区(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查找事件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生态恢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

  评估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

  (2)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3)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

  (4)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5)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6)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7)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

  (8)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7 应急保障

  7.1 经费保障

  市级环境应急保障资金按照《成都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日常运作保障资金,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的运维、应急技术支持、专家聘用等工作性经费,按工作实际及预算安排列入部门预算管理。

  7.2 装备物资保障

  各区(市)县政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积极发挥现有监测、防护、处置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别和监测设施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及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同时,督促重点风险源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环境风险,配齐应急物资并加强管理,保障应急处置使用。

  7.3 通信保障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器材装备,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7.4 人力保障

  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建设。形成市、区(市)县和有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

  7.5 技术保障

  组建专家库,为指挥决策提供智力保障。建立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物资储备信息、应急应对信息等数据库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援。

  7.6 责任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保险机制,有针对性地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市、区(市)县政府要加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和应用,防范化解投保企业风险,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7.7 宣传教育

  市、区(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7.8 应急培训

  市、区(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救援等专门人才。

  7.9 应急演练

  市、区(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定期针对预案进行演练,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整体联动能力;针对预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 奖惩

  8.1 表彰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程序决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挤占、挪用、贪污、盗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环境事件: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分为单项演练、综合演练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练。

  中毒:机体受毒物作用出现的疾病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针对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的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由市环保局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并对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动态更新。预案修订时间为3年1次,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动态更新时间为1年1次。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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