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印发的《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黑应急委发〔2006〕11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17日
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省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省指挥部组成
212成员单位职责
213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3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3监测和预防机制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Ⅰ级响应
412Ⅱ级响应
413Ⅲ级响应
414Ⅳ级响应
42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响应
43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响应
4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响应
5应急处置
51事件分级
52分级标准
53信息报告
531信息报告程序
532信息报告内容
54紧急处置
55指挥和协调
5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7信息发布
58应急处置终止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救援总结评估和备案
7保障措施
71数据与通信保障
72救援装备保障
73应急队伍保障
74资金保障
75物资保障
76医疗卫生保障
77交通运输保障
78治安保障
7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10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711技术保障
712奖励与责任
7121奖励
7122责任追究
8预案管理
81宣传、培训和演练
811宣传
812培训
813演练
82预案更新
83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科学、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全力推动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省内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重大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市(地)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市(地)、跨领域、跨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需要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协调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省政府有关部门、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21省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省指挥部组成
成立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任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长助理、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安全监管局局长、省安全监管局分管副局长、省政府应急办主任担任,成员单位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安全监管局、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卫生计生委、黑龙江煤监局、黑龙江海事局、省环保厅、旅游局、农委、国资委、人防办、质监局、气象局、民政厅、通信管理局、工信委、煤管局、哈尔滨铁路局、省电力公司、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中石油大庆石化分公司、中石油大庆炼化分公司、中石油哈尔滨石化分公司、省机场管理集团、龙煤集团组成。
212成员单位职责
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及时播发由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确定的相关信息。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及境外媒体记者采访的服务与管理。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的综合组织、协调。
省公安厅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社会治安保障工作和交通秩序。负责地面火灾救援以及参与特大灾难事故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协调筹集应急救援资金,督促有关市、县落实相关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提供灾害区域的相关地质资料等支持。
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协调、处置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事故抢险救灾和救援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为撤离危险区域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和交通保障。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事故发生区域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黑龙江煤监局参与协调煤矿重特大事故灾难的抢险救灾工作。
黑龙江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水上交通事故及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省环保厅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环境监测,指导环境应急处置,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提供相关技术、设备等支持。
省旅游局参与重大旅游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
省农委参与重大农业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
省国资委参与出资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设备支援。
省人防办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重大人防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省质监局负责事发单位有关技术、设备、产品的检测和鉴定。
省气象局负责及时、准确发布事故发生区域的气象信息,提出有关建议。
省民政厅负责调拨用于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的救灾物资。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因救援救灾受伤或牺牲人员残疾等级和牺牲性质进行认定,并予以优待、抚恤和补助。
省通信管理局在事故灾难紧急抢险救灾中,负责事故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省工信委负责事故灾难紧急抢险救援中民爆器材的调用;参与重大工业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
省煤管局负责提供煤矿事故单位的矿井、人员、采掘等相关信息,组织相关专家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
哈尔滨铁路局负责为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和撤离危险区域人员提供必要的铁路运输保障。
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抢修事故现场的供电设施,条件允许情况下提供备用电源,尽快恢复事发现场的电力供应。
省军区经省政府或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协调,负责调集部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省武警总队经省政府或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协调,负责调集部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中石油大庆石化分公司、中石油大庆炼化分公司、中石油哈尔滨石化分公司、省机场管理集团、龙煤集团负责提供相关的救援队伍、物资和技术支持,参与组织、协调、指挥相关事故灾难的抢险救灾。
213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作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省政府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及省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警机制。
(3)组织相关部门制定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和专项预案,并组织实施。
(4)综合协调全省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
(5)及时发布应急预警,传达省指挥部及上级部门指令,调度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
(6)负责与国家、省、市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
(7)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8)办理和督促落实省指挥部的决定事项。
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当地政府负责人担任,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灾难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报送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依据事故灾难的性质和危及程度,设立救援指挥、人员抢救、医疗救护、新闻宣传、工程抢险、治安保障、物资保障、交通运输保障等应急救援工作组,各负其责,展开救援工作。
涉及多领域、跨市(地)行政区域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派出工作组,与当地政府共同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副主任任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负责事故灾难现场的应急救援协调与指挥。
23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立应急救援专家组,主要由省安全监管局专家库中专家组成,负责参与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合理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监测和预防机制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监控,并建立普查、登记、评估和管理等制度。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省政府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全省各有关力量,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照本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和配合。
41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启动Ⅱ级响应;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事发地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必要时,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议省政府向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提请支援。
41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市(地)政府(行署)启动Ⅲ级响应,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
414IV级响应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县(市)政府启动IV级响应,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给予支援。
42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响应
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时,根据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类别,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进行响应和组织、协调救援行动。
43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响应
(1)及时向省政府、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市(地)、县(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事故专家组和相关专业救援队伍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省政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指令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现场指挥部或行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派遣专业救援队伍实施增援。
(5)对可能或已经导致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及时上报省政府,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
(6)需要驻军、武警部队或其他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省政府应急委员会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提出请求后施行。
4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响应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相关预案,指挥事故现场应急救援。
5应急处置
51事件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级别。
52分级标准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下同),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或一定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3信息报告
531信息报告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在2小时内报至省政府,同时报送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安全监管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安全监管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532信息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54紧急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积极采取自救措施。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与事发单位沟通,实施有效的先期处置,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前提下,注意事故现场重要部位保护。
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照预案,迅速下达应急处置和救援命令,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防止事态扩大。
一般、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分别由事发地的市(地)、县(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相关预案,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55指挥和协调
启动Ⅱ级以上响应后,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成立由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有关成员单位、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市(地)政府(行署)和事故单位组成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与配合应急救援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照部门预案规定的程序,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发地政府实施应急救援。
驻黑龙江省的中央直属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启动相应的政企联动机制,同时要向其总部报告,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救援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应救援资质、能力和条件的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57信息发布
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负责重大和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58应急处置终止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宣布应急结束,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督促有关机构开展保险理赔等事项。
62救援总结评估和备案
应急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各专业指挥部,分析总结事故灾难抢救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形成应急救援总结评估报告,于应急结束后30日内报同级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
7保障措施
71数据与通信保障
省安全监管局建立、完善全省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方式。
72救援装备保障
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救援队伍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
73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电力、环保、机械加工、冶金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抢险救援队伍。
74资金保障
地方政府应及时启用财政预备费,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经费;事故救援发生的消耗、折损等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75物资保障
省政府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有关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应当建立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76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拟定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77交通运输保障
民航、铁路和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必要时,开启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快速运送。
78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7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或者建立与本地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紧急避难场所。
710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等供给,以及事故造成的废弃、有害物质的处理和监测。
711技术保障
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下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充分发挥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单位的作用,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加强技术储备。
712奖励与责任
7121奖励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管理部门、地方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7122责任追究
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预案管理
81宣传、培训和演练
811宣传
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各级政府负责本地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县(市)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媒体将事故灾难应急报警电话、自救互救、防灾救灾常识告知公众;各类教育机构要加强应对事故灾难的教育工作,增加公众防灾救灾知识。
812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813演练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机构、各企业结合自身特点,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上报当地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至少每3年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
82预案更新
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或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时,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