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环保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关于在本市环保系统推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告知制度的通知》(沪环保法〔2001〕298号)、《关于发布〈《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若干应用解释〉的通知》(沪环保法〔2006〕138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行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环保法〔2006〕366号)、《关于贯彻实施〈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环保控〔2008〕66号)、《关于青浦区范围内的制浆造纸等13个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沪环保科〔2008〕328号)、《关于加强放射源移动探伤作业与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沪环保辐〔2010〕5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区(县)环保局辐射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沪环保辐〔2010〕58号)等7件局规范性文件经评估需继续实施,现予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