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
关于发布2015年药用吸入式气雾剂用全氯氟烃(CFCs)豁免使用量的公告
经第26次《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大会批准,我国2015年度获得的药用吸入式气雾剂用全氯氟烃豁免使用量为182.61吨。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关于全氯氟烃(CFCs)豁免使用的相关规定,现就2015年药用吸入式气雾剂用CFCs豁免使用量公告如下 :
一、山西医科大学制药厂等12家药用吸入气雾剂企业获得2015年度CFCs豁免使用量共182.61吨,有效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获得CFCs豁免批准企业名称、允许生产品种及所使用的数量见附件)。
二、获得CFCs豁免批准的药用吸入式气雾剂生产企业,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豁免用途的相关管理规定,从国内唯一豁免CFCs生产商处采购CFCs,并应严格按照批准的CFCs品种、数量和用途在有效期内组织生产,且生产出的药用吸入式气雾剂不能用于出口。
特此公告。
附件:2015年各药品生产企业药用吸入式气雾剂用CFCs豁免批准量
环境保护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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