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产业化的通知》,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精神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的范围是:市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要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产生医疗废物并委托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处理的单位或个人,主要包括药品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等。
二、收费方式及标准
(一)对于各类医疗机构住院部,按实际病床使用天数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为2.50元/床.日。
(二)对于各类医疗机构门诊部,按实际就医人数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为0.30元/人.次。
(三)对于病床数量少于5张或无病床的各类医疗机构,根据营业面积和从业人员数量一次性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其中:营业面积小于30平方米(含)或从业人员少于2人(含)的,每年收费550元;营业面积30-70平方米(含)或从业人员3-4人(含)的,每年收费1100元;营业面积70-100(含)平方米或从业人员5-7人(含)的,每年收费2200元;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从业人员7人以上的,每年收费5000元。
(四)对于产生医疗废物并委托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处理的单位或个人,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有关要求
(一)医疗废物处置企业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要求,做好全市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工作,并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二)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积极协助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做好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并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医疗废物处置费。
(三)各医疗机构应如实向医疗废物处置企业提供病床使用、门诊就医等有关情况;所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总成本,不得向患者收取;医疗废物包装袋及利器盒等按有关规定自行解决。
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原哈价格发【2008】26号《关于对哈尔滨国环公司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的批复》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