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3日
武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2月16日印发2015年7月23日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政办发〔2010〕72号)、《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武政〔2013〕25号)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武汉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武政办〔2014〕162号)执行。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按照《武汉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武政办〔2014〕205号)执行。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设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和市人民政府应急办主任担任副指挥长;市城乡建设委、城管委、交通运输委、农委、卫生计生委,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市民政、财政、水务、质监、安监、气象局,市公安消防局,市通信管理局,武汉警备区,武汉供电公司等有关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相关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环保局办公,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的组成人员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指挥部确定。
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组成人员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聘请,任期5年。
2.2主要职责分工
(1)指挥部: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组建现场指挥部,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分析、研判,及时了解掌握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根据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处置建议;组织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协调各区、市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援助。
(2)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及时传达指挥部的决策部署,组织落实指挥部作出的决定;收集、评估和整理事件信息,提出应急预案启动和终止的建议;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专家组的建立、管理和协调工作;组织修订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现场指挥部:负责根据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成立现场处置、警戒维稳、伤员救治、群众疏导、信息发布、善后工作、监测预警、事故调查、后勤保障等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工作。
(4)各成员单位:市人民政府应急办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传达落实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要求,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污染源排查,制订环境应急处置和生态重建方案;开展事故调查、定级;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织对应急处置后遗留危险废物进行处置以及污染场地的修复。
市公安局负责应急救援的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等工作,协助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协助环保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评估。
市水务局负责沿江沿河涵闸排水调度和供水安全调度工作,当饮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时及时启动《武汉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城管委负责事故现场遗留固体废物的处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负责统一协调信息发布工作,开展舆情分析、管控及引导工作。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保障抢修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所需车辆,组织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转移、疏散、运输。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组织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抢修和维护,协调开展市政基础设施的修复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灾民救助工作,组织转移安置灾民。
市农委负责处理农业污染事故。
市质监局负责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
市气象局负责受污染区域气象信息的测报,为预测污染扩散与消除、开展事件调查与评估提供气象参数。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预警系统建设资金、应急处置资金,做好经费的审核、划拨工作。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事故现场的防火、灭火、危险化学品泄漏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武汉供电公司负责电力保障工作。
武汉警备区负责组织部队与民兵参与抢险和救援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应急处置现场通讯保障工作。
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以及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做好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5)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制订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做好队伍建设和应急人员培训工作,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上报工作;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工作;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配合开展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应急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专家组: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评价,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及技术支持。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环境监测数据实施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
开展污染源、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开展对化学品、放射源以及其他重点污染源普查,掌握全市环境污染源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环境应急信息化管理系统,不断提高应急能力。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志。
3.2.2预警信息发布
环保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环保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媒介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地区。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危害程度。
(2)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者警告标志,告知公众采取避险措施。
(3)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救援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公布咨询电话,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危险已经消除时,可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响应措施。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环保部门和属地政府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群众。
环保部门接到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在1小时内向上级环保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上报,终报在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初报可通过书面或者电话直接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及趋向等初步情况。续报可通过网络或者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终报通过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者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4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立即采取Ⅰ级或者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然后再按程序上报,由上级机关或者经上级机关授权,宣布进入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状态。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及区人民政府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各区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2指挥协调
4.2.1指挥和协调机制
启动Ⅰ、Ⅱ、Ⅲ级响应后,指挥部按照本预案实施应急救援。组织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参与应急救援。
一般环境事件发生后,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协助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做好指挥协调工作。
4.2.2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要求;
(2)派出专家和专业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地区做好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转移、疏散群众的时间和范围;
(7)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应急响应的实施情况。
4.3应急处置措施
4.3.1污染调查与控制
(1)组织应急工作组迅速到达现场,勘察人员伤亡、污染状况等情况,分析污染趋势、事件类型,作出是否需要疏散人群、是否需要向相邻地区发出预警的判断,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2)查找污染原因和污染源,严密监控污染事态。
(3)提出切断污染源和控制污染的措施,防止污染范围继续扩大。
(4)根据相关监测数据,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
(5)应急力量不足时,协调其他力量支援。
(6)拟订污染清除和环境恢复的方案等。
4.3.2应急监测
(1)派出市、区环境监测机构迅速判断监测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污染物扩散范围。
(2)根据污染物扩散速度和事发地气象特点,设置相应的监测取样点位。
(3)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3.3安全防护
(1)现场处置人员应当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向群众告知应当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群众疏散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4应急终止
环境污染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提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终止的建议,报指挥部确认后,终止应急状态。
5后期处置
5.1总结评估
(1)指挥部组织指导事发单位查找原因,并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2)指挥部组织专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3)形成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总结,于应急终止后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4)指挥部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评价。
(5)指挥部组织对事发部门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部门环境应急预案。
5.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及时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5.3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结束后,由指挥部组织指导相关部门、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做好善后处置、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等工作。
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生态环境恢复建议,制订恢复重建计划。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加强各级环境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建立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环境应急力量。
建立市、区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对化工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培训,确保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险救险、监测控制等现场处置工作。
各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配备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有效开展应急工作。
6.2物资与资金保障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各级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
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充分发挥“12369”环境举报电话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通信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铁路、水运、公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制,保障运送伤病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优先通行。
7奖惩
指挥部对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违反本预案规定,或者因失职、渎职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造成危害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者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者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者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区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水域大面积污染。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