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东莞市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已失效)

东莞市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已失效)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东府〔2015〕62号

颁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劳动用工类

颁布日期:2015-08-10生效日期:2015-09-01

  备注: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0日

东莞市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规范全市劳动用工秩序,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是指举报人主动将发现的介绍、使用童工的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和违法嫌疑人,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告和提供线索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介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人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被举报的单位是本市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介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
  (三)举报的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尚未被人力资源部门立案;
  (四)举报的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
  (五)不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本条所指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第四条 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介绍、使用童工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举报自身违法行为的;
  (二)举报人为童工本人、童工的监护人以及近亲属的;
  (三)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举报属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的;
  (四)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已终止超过2年的;
  (五)举报人的举报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本条所指的“近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五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举报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实施一案一奖原则,按举报查实使用童工的人数每一名奖励举报人1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二)举报单位和个人非法介绍童工的,经查证属实,每宗奖励1000元。

  第六条 举报的受理和奖励:
  (一)举报人可以向市、镇两级人力资源部门举报其辖区范围内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
  (二)举报人举报时应填写《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登记表》,准确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被举报单位(个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址)以及童工的姓名、性别等有关具体情况和违法事实,并签名确认;
  (三)举报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在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奖手续。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办理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四)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人力资源部门应书面通知举报人。
  举报人提供的资料不详,致使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或者举报人不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工作的,不适用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七条 奖励方式实行首报奖励。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应推举1名代表办理举报登记及领奖等相关手续,奖励金额由举报人自行分配。

  第八条 举报奖励专项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申报、专项核拨,并接受市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财政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为举报人保密: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身份证件、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身份资料及举报内容必须保密,举报材料实行专人保管;
  (二)禁止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三)核实情况时,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
  (四)宣传报道或奖励举报人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举报人的身份。

  第十条 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受法律保护。打击报复举报人或泄密致使举报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财政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与举报人串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或者违法等手段获取奖励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取消其领取奖励的资格;已领取奖励的,由人力资源部门责令退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同地区相关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督促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加处罚款工作指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
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
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市政府投资生态环境领域项目设计变更的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3年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乡雨污水治理攻坚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排水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