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市经贸信息委,顺德区安全监管局:
为做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以下简称《目录》)实施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以下简称《实施指南》)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十部委制定的《目录》已经发布,并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摸清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企业情况的基础上,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因《目录》调整涉及的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要督促其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定完成变更(申领、注销)许可证相应手续。逾期未取得相应许可的,不得擅自从事相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二)企业应根据《实施指南》规定对所涉及化学品的危险性进行辨识,经辨识或者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及时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加强员工安全培训,规范危险化学品采购、生产、经营、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安全管理。
二、依法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工作
(一)对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应依法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范畴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人、许可机关应按照《目录》中“品名(序号)”格式提出许可申请或者核定许可范围,如“石脑油(1964)”。对序号2828类属条目的,暂按照“品名(序号),具体品种”格式申请或核定,如“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2828),硝基涂料”。对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品种较多,许可证载明不下的,可增加附表,并加盖骑缝章。
(二)对已受理安全审查(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如其生产储存化学品品种有新增纳入《目录》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补充提交危险化学品品种变化情况说明和新增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等;如建设项目涉及部分生产储存化学品品种不再列入《目录》的,建设单位应补充提交危险化学品品种变化情况说明;对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生产储存化学品品种不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终止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
(三)因《目录》调整,于2015年5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初次申请安全许可的,应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在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设计复核报告;委托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申请安全许可的各项安全条件进行现状评价,并将设计复核报告作为现状安全评价报告附件;参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粤安监〔2015〕62号)组织对在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申请相关安全生产许可。
(四)对已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其生产经营品种有新纳入《目录》的,如涉及新增部分的安全生产条件已纳入原申请许可条件评价范围的,可直接书面申请增加许可品种范围变更;否则,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包括原有和新纳入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安全条件进行现状评价,并按规定申请许可范围变更或者重新申请许可证。对原许可证许可范围中的部分品种或全部品种不再列入《目录》的,应申请核减部分许可品种或注销许可证。
(五)对于原列入《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的化学品,因《目录》调整,未列为剧毒化学品(如氰化金钾、甲苯-2,4-二异氰酸酯(TDI)、丙烯腈等)的,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规定,相应调整其经营许可发证权限并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六)加油站经营的柴油(确保每批次柴油的闭杯闪点均大于60℃的除外)应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范畴。因《目录》调整,加油站需要变更经营许可范围的,可在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时一并提出申请。
三、大力学习宣传《目录》和《实施指南》
《目录》和《实施指南》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基础依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危险化学品实质,切实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社会性宣传,普及危险化学品基础知识,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提升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
本《通知》自 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请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在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迳向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反映(联系人:张文海,电话:020-83133345,传真:020-83135920)。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因内容较多,请自行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