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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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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环发[2015]178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5-12-30生效日期:2015-12-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总体部署,为落实《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有关规定,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项目环评)工作的指导和约束,推动在项目环评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中落实规划环评成果,实现强化宏观指导、简化微观管理的目标,现就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联动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切实加强规划环评工作,从决策源头预防环境污染,是创新管理方式,做好项目环评审批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手段。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是指进一步强化规划环评对项目环评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并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中落实规划环评的成果,切实发挥规划和项目环评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

  (二)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必须以提高规划环评工作的质量为前提。各级环保部门在召集审查小组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时,应将规划环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规划环评结论的科学性作为审查的重点,充分关注规划环评结论对于建设项目环评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三)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主要工作任务的重点领域规划,可以实施规划环评与规划所包含的项目环评的联动工作。经审查小组审查发现规划环评没有完成主要工作任务的,应采用适当方式建议有关部门对规划环评进行完善并经审查小组审查后方能开展联动工作。

  (四)本意见所指重点领域的规划环评是指包含重大项目布局、结构、规模等的规划环评,暂限定于本意见(五)至(九)中所列的相关领域规划环评。对于具有指导意义的综合性规划,其规划环评原则上不作为与项目环评联动的依据。

  二、重点领域规划环评的主要工作任务

  (五)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应以推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以及做好园区环境风险防控为目标,在判别园区现有资源、环境重大问题的基础上,基于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针对园区规划方案,在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尺度上判定园区选址、布局和主导产业选择的环境合理性,提出优化产业定位、布局、结构、规模以及重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建议;提出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上限要求和环境准入条件,并结合城市或区域环境目标提出园区产业发展的负面清单。

  (六)公路、铁路及轨道交通规划环评。目前主要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区域城际铁路建设规划及国家和省级公路网规划等,其环评应结合线路走向及规模,从维护区域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协调与城镇生活空间布局关系的角度,论证线网规模、布局、敷设方式和重要站场的环境合理性,提出选址、选线及避让生态环境敏感目标和重要生态环境功能区等要求,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对策措施。

  (七)港口、航道规划环评。应结合流域、海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从维护生态系统安全、促进区域岸线资源可持续利用、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等角度,明确提出优化港口和航道功能与作业区布局方案,对规划所含或所涉及项目的布局、规模、结构、货种及建设时序等提出优化调整建议,明确预防和减缓不利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八)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环评。应结合区域资源环境特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等要求,从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角度,明确禁止开发的红线区域和规划实施的关键性制约因素,提出优化矿产资源开发的布局、规模、开发方式、建设时序等建议,合理确定开发方案,明确预防和减缓不利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九)水利水电开发规划环评。应加强规划实施对区域、流域生态系统及生态环境敏感目标造成的长期累积性影响评价,提出区域资源环境要素的优化配置方案,结合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系统整体性保护要求,划定禁止或限制开发的红线区域、流域范围,控制开发强度,优化开发方案。

  (十)重点领域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结合具体规划特征和环评工作成果,在环评结论中提出对规划所包含的项目环评的指导意见。对于项目环评可以简化的内容,应提出合理的简化清单;对于需在项目环评阶段深入论证的,应提出论证的重点内容。

  (十一)各级环保部门在召集审查重点领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将对项目环评的指导意见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并在审查意见中给予明确。经审查小组认可的对项目环评的指导意见,可以作为开展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依据。

  三、加强项目环评对规划环评落实情况的联动反馈

  (十二)各级环保部门在审批项目环评文件前,应认真分析项目涉及的规划及其环评情况,并将与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符合性作为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的重要依据。

  (十三)对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文件应按照规划环评的意见进行简化;对于明显不符合相关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文件,各级环保部门应将与规划环评结论的符合性作为项目审批的依据之一;对于要求项目环评中深入论证的内容,应强化论证。

  (十四)按照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对于相关项目环评应简化的内容,可采用在项目环评文件中引用规划环评结论、减少环评文件内容或章节等方式实现。

  (十五)对于在项目环评审查中,发现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没有完成相应工作任务、不能为项目环评提供指导和约束的,或是发现相关规划在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或是规划环评结论与审查意见未得到有效落实的,有关单位和各级环保部门不得以规划已开展环评为理由,随意简化规划所包含项目环评的工作内容,甚至降低评价类别。环保部门可以向有关规划审批机关提出相关改进措施或建议。

  (十六)关于重点产业园区项目环评的管理方式,我部将组织推动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清单管理”和与项目环评联动的试点工作,鼓励地方环保部门向我部申请组织开展试点,针对试点园区,稳步推进园区项目环评审批改革。

  四、逐步健全推进联动工作的保障体系

  (十七)各级环保部门应结合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部署,进一步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要求,明确联动前提,根据本意见提出的原则科学界定简化内容,逐步建立制度化的措施,既要防止重复评价,也要避免过度简化、随意简化。对于我部下放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环评,不得层层下放。

  (十八)各级环保部门应建立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的数据库及管理应用平台,推动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信息共享,为加强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做好技术储备。

  (十九)各级环保部门在推进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工作中,应加强对相关环评机构、专家及评估单位的指导,防止在联动管理的各个环节出现不一致,影响工作效果。

  (二十)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联动工作的管理,对严重违反相关要求,如对明显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予以审批的,或者有关技术单位和人员应该简化项目环评内容而未简化的、不应该简化而随意简化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二十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规划环评、项目环评与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在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中严格落实规划环评结论和项目环评审批要求,上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提升整个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管理效能。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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