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422 号)文件精神,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77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5.5元/小时。我市市区及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均执行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