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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采空区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采空区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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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煤安监行管〔2016〕3号

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6-01-19生效日期:2016-01-19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近期,个别非煤矿山发生采空区大面积坍塌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损失严重、教训深刻。鉴于各地因煤炭开采遗留下大量的井下采空区和地面沉陷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为严防引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企业加强安全防范。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依法严厉打击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煤矿企业在允许开采范围内组织生产。同时督促煤矿企业在回采前,开展影响范围分析,对开采影响范围内建筑物,提前采取加固或搬迁等措施。

  二、加强煤矿采空区安全管理。督促煤矿企业加强回采过程中采空区顶板管理,对于坚硬难冒落顶板,应采取强制放顶措施,防止大面积悬空采空区顶板突然坍塌引发伤亡事故。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煤矿,应建立采空区自然发火监测监控系统,并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防止采空区发火。

  三、开展采煤沉陷影响区建筑物排查。督促煤矿企业对采煤沉陷影响范围内的地表建筑物开展全面调查,进行建筑物损害情况等级评定,并登记造册。对已存在危险、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地表建筑物,应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各地区要对煤矿企业排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处置或依据职责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四、实时监测采煤沉陷区内地表水体变化情况。要督促煤矿企业全面掌握采煤沉陷区地表水体分布情况,一旦出现水位明显下降等情况,要立即研判是否与采空区导通,严防引发矿井透水事故。同时,要加强沉陷区地表裂隙变化情况监测,防止雨季地表水从裂隙进入矿井,发生淹井事故。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印发至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落实。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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