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1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59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湘政发[2016]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湘政发[2016]3号文件适用范围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同时结合近年来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的实际,体现鼓励守法、制约和惩处违法的原则,经商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就省环保厅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1月25日(含)前省环保厅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竣工验收监测/调查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并承担有关费用。2016年1月25日后省环保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省环保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验收监测/调查,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省环保厅委托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厅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审查单位)负责污染类和生态类项目的技术审查工作。
技术审查单位应当根据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出技术审查意见,明确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验收条件。
技术审查单位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申请验收经费和技术审查经费,并对2016年1月25日后由省环保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组织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招投标工作。
三、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应符合有关条件,进入省环保厅竣工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库。建设项目环评编制单位不得承担同一建设项目验收监测/调查。
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验收监测/调查技术规范开展工作,收集环保部门日常监管、建设单位自律等有关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反映项目的建设情况、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环境保护设施措施的落实情况,提出明确结论和建议。
技术审查单位具备有关资质条件的,可以按公开平等条件(程序)承担建设项目验收监测/调查工作,但不得对同一建设项目同时承担技术审查和验收监测/调查。
四、建设单位应当全面落实环评报告和批复要求,做好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工作,主动公开项目建设、环保手续、自主监测、污染物排放等有关信息,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因建设单位不配合,致使验收监测/调查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或者提供信息资料不实的,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严格执行《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禁止厅系统工作人员收取评审费等费用的有关规定》(湘环发[2014]42号)等有关规定,环保部门、技术审查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得接受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
六、核与辐射类项目参照以上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