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积极履行职责,各项防控措施有效落实,全国结核病疫情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但是,我国结核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我国仍是全球30个结核病高负担国家之一,特别是近年来结核病防治工作仍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如防治工作中预防和治疗不衔接,患者发现、诊疗、管理不到位,耐多药肺结核防治薄弱,学校等重点场所聚集性疫情时有发生。为解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进一步规范治疗和全程管理
(一)进一步加大结核病患者发现力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特别是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咳血等症状者进行重点排查,强化首诊负责,提高诊断准确性和及时性,减少漏诊,及时报告疫情,并向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对所有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查,提高病原学诊断率。发现肺结核患者要及时组织开展追踪调查,并对病原学阳性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逐步将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结核病筛查工作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
(二)规范诊疗,强化质量管理。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的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要根据国家肺结核诊断标准、门诊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进行规范诊治,落实患者复查和随访检查,确保完成全程治疗,提高治愈率。要规范肺结核患者尤其是耐多药患者的住院治疗,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进行住院治疗,加强感染控制。要注重发挥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完善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各省(区、市)要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建立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全省(区、市)结核病诊疗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医院评价的重要依据。各地要探索开展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
(三)落实全程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居家服药治疗肺结核患者的随访管理,按规范要求督促患者定期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复查。推进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探索创新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开展随访管理,提高治疗依从性及全程规范管理率,减少耐药发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和技术指导,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切实做好结核病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实现全程无缝衔接,避免患者失访。
(四)切实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地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和首诊负责制的原则,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依法依规及时进行网络直报,定期开展漏报调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和通报。进一步完善结核病防治信息登记管理制度,肺结核患者的诊治和全程管理等信息要及时录入国家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各地要尽快明确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防治信息的登记管理和使用权限,按照谁诊治谁登记的原则,确保结核病患者诊断、治疗、耐药订正、随访复查等信息及时报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到每天浏览审核疫情信息,加强督导培训,督促医疗卫生机构提高肺结核患者,尤其是耐多药患者信息填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结合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逐步整合结核病信息报告系统,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服药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五)进一步加大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力度。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尽快对在我国注册的痰涂片、痰培养、分子生物学检测和耐药检测等新技术、方法组织论证,提出推荐意见。各地要加快推广成熟的耐多药结核病快速检测技术,充分调度并利用好全球基金捐赠的诊断设备,缩短诊断时间,提高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发现率和及时性。尚未开展耐多药肺结核诊治工作的地区,要尽快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工作。要及时将耐多药肺结核患者信息进行传染病疫情信息订正,并在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发现的耐多药患者及时纳入治疗管理。要加大对耐多药患者信息登记报告、诊断、治疗、随访复查等环节的检查力度,确保耐多药患者全程规范诊疗管理,减少传播。各地可因地制宜设立耐多药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点,对病情平稳但仍具有传染性的患者进行规范的住院治疗。
二、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和重点地区防控工作
(六)各地要加强对学校结核病疫情的监测,强化早发现早处置,提高学校结核病信息报告、诊断治疗和管理的及时性和规范性,加强对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和健康教育的技术支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定期通报信息,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督导检查,督促学校切实落实入学体检、晨午检和因病缺课登记等防控措施,对近年发生疫情的学校,尤其是寄宿制学校要重点督导,防止学校结核病聚集性疫情的发生。各地要切实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要求,做好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有效降低儿童结核病的发生。
(七)继续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在艾滋病流行重点县(市),对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负责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强化属地管理,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管理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转出地应及时将患者诊疗信息提供给转入地,做好信息衔接。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的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八)新疆、西藏等结核病高负担地区要加大防治工作力度。依托健康扶贫工程,提高结核病高负担地区贫困患者保障水平,改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设施和诊疗条件,加大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的培养力度。通过实施全国三级医院与贫困县县级医院稳定持续的一对一对口帮扶,提高帮扶地区防治能力。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对口支援省(市)援藏援疆“十三五”规划,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对新疆、西藏等地的帮带指导,在规划和方案制定、实验室检测、临床诊疗、疫情分析与信息管理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技术督导频次,帮助提升防治队伍业务素质和能力。
三、推进结核病防治保障措施的落实
(九)提高患者保障水平。各省(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与公共卫生项目的统筹衔接,切实减轻结核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各地要逐步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支付范围,提高报销比例。继续落实结核病筛查和一线抗结核药品等补助政策。将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精准扶贫计划和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避免因结核病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积极创新肺结核医疗费用支付方式,强化质量监管,控制不合理费用。
(十)保障结核病药品供应。各省(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临床必需的抗结核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各省(区、市)要发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用,区别药品不同情况实行分类采购,通过直接挂网、招标或谈判议价等方式形成合理的采购价格,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临床用药需求。继续推广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FDC)。各地可采用多种途径对肺结核患者使用抗结核药品进行补助。
(十一)确保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条件。各地要确保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具备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能力,能够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痰涂片检查、痰培养检查,耐多药定点医疗机构能够开展结核菌药敏试验和菌种鉴定。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晋升和绩效工资分配上对承担肺结核诊治的医务人员给予倾斜,薪酬水平应不低于本机构医务人员平均水平。
(十二)稳定结核病防治队伍。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确保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数量,继续强化专业技术培训,保障结核病预防控制能力。各地要依托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培训项目,加强结核病防治知识和技能的培训,重点提高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结核病诊治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利用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网络,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基层防治能力。各地应当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发生结核病的防治人员应给予免费治疗及合理补助。
四、进一步强化防治机构职责和任务,完善服务体系
(十三)结核病患者的早发现、规范诊治和全程管理是控制结核病流行的关键措施,需要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密切配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和任务,明确分工和工作环节的衔接机制,探索完善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尚未明确结核病诊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地区,县级要根据当地疫情、地理交通、人口等因素尽快确定至少1家定点医疗机构,地市级要指定1家耐多药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鼓励三级医院承担结核病诊疗任务,收治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要向社会公布,原则上非重症敏感肺结核诊治不出县。对于设立独立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的地区,要将结核病防治所(院)纳入当地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如不具备收治住院条件,要指定辖区内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结核病患者住院诊疗工作,并按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十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结核病疫情监测和信息分析报告、疫情处置、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转诊追踪、肺结核重点人群的防治和健康教育,组织落实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等工作。要将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评估作为常规重点工作持之以恒、常抓不懈。
(十五)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对结核病的识别和诊断能力,做好发现和转诊报告工作。各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开展结核病的诊断治疗、登记报告,加强医院感染控制管理,不断提高规范化诊治水平。
(十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落实患者发现、转诊,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密切配合开展病例追踪,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治疗方案,对辖区患者进行居家治疗管理及随访等。各地要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结核病预防控制中的网底作用,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及时发现可疑患者并按要求转诊,将确诊的结核病患者全部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规范管理。
五、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十七)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本地政府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有力的经费保障。要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对肺结核患者发现、疫情报告、诊疗质量、追踪随访等工作提出明确目标要求,并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目标责任书。要层层传导压力,找准薄弱环节,突出重点,加强督导检查,建立通报机制,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政府报告,督促各相关机构切实将防治措施落到实处。
(十八)进一步增强结核病防治宣传实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结核病防治宣传工作中的多部门合作,强化全社会参与。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发挥12320卫生热线、新媒体等宣传平台的作用,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医疗机构就诊人群、学生、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流动人口、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结核病防治知识和技能水平。
(十九)进一步强化结核病防治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的要求,加强对结核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感染控制和学校结核病防控等工作的监督。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等管理工作挂钩。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定期组织开展综合督查,督查结果视情况向有关省(区、市)政府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