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国核动力厂安全水平,充分吸收福岛核事故经验反馈,在研究国际核安全标准、福岛核事故后核动力厂改进行动以及我国现行标准和综合技术能力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国内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意见,我局重新修订了《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指导HAF102的贯彻执行,我局将陆续修订有关核安全导则。在新修订的导则发布前,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经我局同意后,参照我国已发布的核安全导则或者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相关导则执行。
附件: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国家核安全局
201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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