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经研究,决定修改《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1〕78号)和《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未经正规设计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3〕69号)两件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
一、对《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1〕78号)第二十五条进行如下修改:批发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核准的区域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零售单位原则上向所在县(市、区)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确有必要,可依法就近向邻县的批发企业进货。严禁从其他非法渠道采购烟花爆竹。
二、删去《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未经正规设计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3〕69号)第四部分第三点中“依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得跨省(市、区)开展业务。对外省设计单位来我省开展设计业务的,需要验证设计单位资质情况、介绍信、在我省开展业务人员基本情况,并将每项业务开展情况一并报省局危化处”的规定。
附件:1.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未经正规设计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的通知
下载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