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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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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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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7-04-01生效日期:2017-04-01

  根据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和《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要求,我局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1.火电行业为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或《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63)的火电机组所在企业,以及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其中自备电厂所在企业仅包括执行DB31/963标准的设施。

  2.造纸行业为所有制浆企业、浆纸联合企业、造纸企业(行业代码C221、C222),以及列入2015年环境统计口径范围内有工业废水或废气排放的纸制品企业(行业代码C223),无工业废水和工业废气排放的纸制品企业暂不核发排污许可证。其余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纸制品企业在2020年前完成。

  二、申领时限

  申领范围内的企业应于4月底前到具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开展排污许可证的申请。2017年7月1日起,现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三、核发机关及申请程序

  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宝钢股份、上海石化和高桥石化等市级监管企业向市环保部门申请,其余企业向所在地区级环保部门申请。

  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及《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本市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并向具有核发权的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申领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

  市环保部门业务受理窗口地址:三江路55号,咨询电话: 22061507或23115639,各区环保部门的受理地址和咨询电话可在上海环境网站(http://www.sepb.gov.cn)查询。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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