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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办法(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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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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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经信法〔2017〕219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 市财政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清洁生产类

颁布日期:2017-04-27生效日期:2017-06-01

  备注:本法规有效期截止2021年12月31日。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本市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规范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经市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17年4月27日

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鼓励本市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控制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实现企业生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资金来源)
  本市用于清洁生产专项扶持的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

  第四条(实施期限)
  本办法适用于2016至2020年期间列入本市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

  第五条(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扶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单位财务状况和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导向;
  (四)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节能、环保等强制标准;
  (五)列入本市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
  本市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环保局根据国家及本市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节能减排的重点行业、重点园区和清洁生产重点工作情况定期发布。

  第六条(扶持范围)
  本办法主要扶持下列清洁生产项目:
  (一)通过采用改进产品设计、采用无毒无害的原材料、使用清洁能源或再生能源、运用先进的物耗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二)通过采用改进生产流程、调整生产布局、改善管理、加强监测等措施,在生产过程中控制污染物产生的项目;
  (三)采取有效的污染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四)实施物料、水和能源等资源综合利用或循环使用的项目;
  (五)位于本市195、198地块内的企业仅限申报不新增产能的清洁生产改造项目。
  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七条(扶持方式)
  相关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规定,在完成清洁生产项目且通过审核评估验收后,由企业自行申报,可以按照以下标准获得扶持奖励:
  (一)企业项目与清洁生产相关的实际投资额低于1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
  (二)企业项目与清洁生产相关的实际投资额高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申报通知)
  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年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
  相关企业按照年度申报通知要求,通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统一申报。

  第九条(申报材料)
  申请专项扶持,应当编写《上海市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含下列材料:
  (一)《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上海市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清洁生产审核项目验收意见;
  (四)《清洁生产项目实施情况表》;
  (五)项目立项(备案、核准、审批)文件,按照有关规定无需办理的除外;
  (六)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需提供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相关意见),排污许可证,按照有关规定无需办理的除外;
  (七)规划部门对项目的批复文件(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审核意见或相关意见),用地手续文件(房地产权证/土地租赁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相关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无需办理的除外;
  (八)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决算审计报告或结算审价报告(项目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
  (九)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等。

  第十条(项目审核评估验收)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环保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评估验收工作可以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的形式组织开展,所需经费纳入同级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项目审定)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共同确定拟扶持项目名单和资金数额。

  第十二条(项目公示和资金拨付)
  市经济信息化委将拟扶持项目名单和扶持资金数额向社会公示。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规定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减排办)申请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专项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监督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负责对扶持项目进行管理和抽查评估。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财务制度使用资金,并加强对扶持项目的管理,扩大项目的资源环境效益。

  第十四条(相关责任)
  在项目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项目申报企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该企业三年内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失信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截止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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