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了《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以下简称《目录》),指导各地市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管控工作。
依据《目录》分类内容,并结合我市实际,现确定我市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目录如下:
一、煤炭及其制品(含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西安市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实施方案》(市政办函〔2014〕209号)中,关于高污染燃料的定义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