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经2017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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