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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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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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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质检办特函〔2017〕1026号

颁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特种设备类

颁布日期:2017-08-01生效日期:2017-08-01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质监局关于明确叉车使用特定区域的请示》(粤质监〔2017〕21号)、《广东省质监局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粤质监〔2017〕63号)、《广东省质监局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粤质监〔2017〕82号)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

  一、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修理、改造许可

  按照行政许可改革的有关要求,总局正在修订包括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修理许可在内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在新的许可规则颁布施行前,机动工业车辆(叉车)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修理许可条件,分别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中起重机械(轻小型起重设备)和大型游乐设施修理的B级许可条件,以及《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若干问题的通知》 (质检办特函〔2017〕523号)中关于行政许可的要求执行。鉴于以上工作各省进度不一,此项工作过渡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以下简称场车规程)第2.1.1条(3)项的要求,场车改造应当由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单位实施,其改造许可范围对应到制造许可证中设备的品种、主参数(含叉车防爆等级,下同)。为方便企业,按照行政许可改革的精神,已经取得场车制造许可的单位,可以从事其制造许可范围内场车的改造、修理,无需再单独取证。

  二、关于在用场车的使用登记

  2017年6月1日场车规程实施之前,以自然人作为使用单位已经办理场车使用登记的,目前继续有效。使用登记机关应督促使用登记的自然人办理营业执照,并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变更使用登记。

  三、关于场车使用区域的问题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总局于2014年10月公布了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纳入监管的场车使用区域,限定为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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