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安全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职业病前期预防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是从源头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是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办法》和《通知》强化了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是监督管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重要抓手。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其重要意义,正确领会和把握《办法》和《通知》的主要内容,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办法》要求,自觉履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法定责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做好“三同时”各环节工作(附件1-7)。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和档案,明确各管理环节的负责人、工作责任和要求。
二、推行分级分类管理
市、区两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类监管原则,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
(一)属地管理原则。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各区安全监管局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并对跨区的、上海化学工业区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区安全监管局应建立本辖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项目监管清单,并负责对辖区内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附件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附件6)等材料向建设项目所在区安全监管局进行书面报告。其中,跨区的建设项目向市安全监管局进行书面报告,上海化学工业区的建设项目向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进行书面报告。
(二)分类监管原则。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全部进行监督核查;对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双随机”方式实施抽查。监督检查时,应根据需要聘请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的专家参与。
三、加强宣传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要认真抓好监督检查。要将《办法》和《通知》纳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宣传培训工作总体部署,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明确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制定年度执法计划并抓好落实。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规范监督执法行为,在履行建设项目监管职责时,切实做到秉公执法、廉洁从政,杜绝以权谋私及违法违纪行为。
(二)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微信等宣传手段,结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深化全社会对职业病危害源头预防工作的认识,切实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三)要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依法依规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主体责任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办法》等规定,对建设单位进行依法查处,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规定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四)加强信息报送和工作通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通报制度。各区安全监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5日前,将辖区内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及相关表格(附件8)报送市安全监管局。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8日起施行。
附件: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流程图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程序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式样)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报告(式样)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报告(式样)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式样)
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公示信息 表(式样)
8.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 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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