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方便服务企业,现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评价与检测机构)重组、合并、分立后有关资质变更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单位(含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管理的社会团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管理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的公司)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评价与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的,经审核专业技术人员、固定资产、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等基本情况,满足评价与检测机构法定条件,资质等级不变且评价与检测业务范围不增加的,可简化审批程序,按有关规定变更评价与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一)企业吸收合并的。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的企业已完成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评价与检测机构资质注销申请,吸收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
(二)企业新设合并的。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企业均已完成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评价与检测机构资质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资质的。
(三)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未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即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因体制性、政策性原因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已提出评价与检测机构资质注销申请,合并后的企业申请承继原评价与检测机构资质的。
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再次申请同类评价与检测机构资质时,应按新申请资质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企业内部重组、分立的。即由于管理结构、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间或其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评价与检测业务范围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评价与检测机构资质及其业务范围全部或部分转移的。
(五)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的。即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几家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评价与检测机构资质变更且业务范围总量不增加的。
(六)非国有公司制企业分立、合并的。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非国有公司制企业间完成分立、合并、名称变更等法定程序并在工商行政部门完成登记注册手续,相关评价与检测机构资质主体发生变更且业务范围不增加的。
(七)落实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要求,有关单位完成转企改制或脱钩改革的。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要求,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完成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后,相关评价与检测机构资质主体发生变更且业务范围不增加的。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评价与检测机构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的,依据重组、合并、分立原因,按上述对应条款执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价与检测机构不得参与本企业以外的机构重组和合并,此类评价与检测机构申请分立时,应按首次申请评价与检测机构资质的规定办理。
三、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的上述单位在申请评价与检测机构资质变更时,应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原评价与检测机构权责承继及机构资质变更主张情况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