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环境保护税黑龙江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和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
(2017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环境保护税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和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议案。会议同意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和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决定:
一、环境保护税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
二、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不作增加。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