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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做好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安全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安全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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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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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黑安监发〔2018〕1号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8-01-18生效日期:2018-01-18

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扎实做好我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安全监管相关工作,解决安全监管工作中“认识不清、把握不准、缺少遵循”等问题,确保搬迁改造任务目标按期完成,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履职尽责

  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提高站位,着眼大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配合工信部门发挥统筹协调推动作用,精心安排,密切协作,形成合力,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全力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涉及的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提升我省化工行业本质安全水平,实现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明确重点,严格标准

  各地要结合实际,明确并严格执行需搬迁改造企业标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可接受风险标准》)、《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以下简称《工作意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隐患判定标准》)等法规、标准、文件规定,存在下述安全问题的企业原则上要列为搬迁改造对象: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生产装置或者储存设施与外部建构筑物特别是敏感点(敏感点范围见《条例》第十九条)安全间距不满足规范要求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特别是涉及光气、液氯、液氨、硝酸铵等生产的企业,其储存场所与周边安全距离不满足《可接受风险标准》,且风险不能降低的;

  (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周边有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交通、商业、文化、旅游以及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其个人和社会风险值超过《可接受风险标准》相关限值标准,且风险不能降低的;

  (四)根据《工作意见》要求,危险化学品罐区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未设置紧急停车(紧急切断)功能,且不能整改的;

  (五)根据《工作意见》要求,危险化学品罐区构成重大危险源,未实现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远程不间断采集检测,未设置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且不能整改的;

  (六)根据《工作意见》要求及《隐患判定标准》规定,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且不能整改的;

  (七)按照《隐患判定标准》,经判定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不能整改的;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处于城镇人口密集区,存在安全风险且不符合城镇总体发展规划和布局,经当地政府评估论证确定需搬迁改造的;

  (九)其他需要搬迁改造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三、落实职责,强化监管

  (一)要在充分安全评估论证基础上,提出拟列入搬迁改造范围的企业名单提交工信部门,并主动配合工信部门提出搬迁改造意见,报请政府批准.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名单和搬迁改造内容,配合工信部门组织相关企业制定搬迁改造方案,明确按期完成工作的保障措施,确保搬迁改造按计划组织实施.。

  (二)加强对企业搬迁前的安全监管。 要督促相关企业统筹做好企业搬迁前的安全生产工作,装置未停车之前,必须确保满足安全运行需要的设备设施、检维修和人员等各项投入和保障。特别要强化领导带班值班,配备得力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严格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三)做好装置停产后的安全处置。要与相应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对搬迁后计划停产的装置,制定科学严密的停车退料方案,确保停车后所有管道、设备、储罐等都处置合格,所有装置处于安全状态,并做好企业停产后残余物料的处置。要加大对相关企业监督检查力度,主动服务,协调解决搬迁过程中遇到的安全问题,确保企业搬迁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不遗留安全隐患。

  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
  201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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