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渝府办发〔2018〕42号

颁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8-04-12生效日期:2018-04-12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确保全市各级政府、各行业部门及社会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实施办法》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消防工作的高度重视,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的具体体现。《实施办法》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必将对构建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解决新时期消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起到强有力推动作用。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将贯彻落实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在我市落地见效。

  二、认真抓好《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各区县要通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等方式,组织有关领导干部集中学习1次《实施办法》,全面掌握消防工作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举办培训会、轮训会等形式,有计划、分批次地对本部门、本系统所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员、消防从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提高落实消防工作责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全面掌握工作职责并按岗履职。各区县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集中制作一批《实施办法》宣传挂图、手册,并向社会单位、公众免费发放;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开展条文解读,通过专家访谈、专题评论、专题报道等形式,宣传《实施办法》主要精神,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消防工作、自觉履行消防责任的浓厚氛围。

  三、全面落实政府统一领导职责。各区县政府要坚决贯彻执行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落实“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要求,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统一领导。要健全消防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定期分析评估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形势,定期开展检查督导,有针对性地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集中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要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将购买居民家庭火灾保险、城乡老旧居住建筑消防设施改造、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等纳入政府民生实事工程。要强化政府提供消防基本公共服务职能,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科普教育活动,切实提升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消防安全水平。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消防安全专管机构,明确专职消防工作人员和各级消防网格管理员,落实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按照标准建立政府专职(志愿)消防队和社区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巡查、隐患督改、消防宣传、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四、认真落实部门依法监管职责。全市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消防工作安全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和要求,全面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并定期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形势分析研判,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公安、教育、民政、人力社保、规划、城乡建设、交通、文化、卫生计生、工商、质监、安监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在履行行政审批职权时,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场所),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财政、商务、国土房管、城市管理、电力、燃气、人防、文物、体育、民族宗教等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要严格履行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结合工作职责,为全市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教育、科技、司法行政等部门,要严格履行社会公共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职能,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义务教育、科普教育、普法教育内容。人力社保部门要将《实施办法》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宣传、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要督促引导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五、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整改、宣传教育培训、初起火灾扑救、应急疏散演练等制度,明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归口管理部门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鼓励聘请具备专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不断培养消防安全“明白人”。要将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定期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维保、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评估工作,并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建立单位专职(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要落实“六加一”消防安全工作措施和“户籍化”管理制度,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全面提高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要依托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协作组织,扎实开展隐患互查互检、定期会商研判、联合实战演练等工作,不断增强抗御火灾能力,切实提高单位整体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六、严肃消防安全责任考评和追责。各区县政府要按照《重庆市消防工作检查办法(试行)》(渝府办发〔2017〕180号)要求,建立常态化消防工作检查机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主管部门、社会单位和个人,按照“四不放过”“一案双查”和“三责同追”原则,依法依规逐级追究责任。凡达到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两案”办理标准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12日

同地区相关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碳惠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创B争A”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订)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深圳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更新版)的通知
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19年修订)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
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修订)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市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