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西省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西省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8年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废止1996年8月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年1月2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