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3年1月13日被《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号)废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加强进口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规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现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见附件)。
该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发布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及鉴别程序的通知》(环发〔2008〕1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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