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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加强本市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加强本市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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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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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环保自〔2018〕419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土壤防治与生态类

颁布日期:2018-12-27生效日期:2018-12-27

各相关区环保局、农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原环境保护部和农业部《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6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发〔2016〕111号)要求,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进一步规范对农用地开展的土壤环境调查、优先保护、安全利用、风险管控等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围绕国家和本市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要求,以“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为原则,保护农用地土壤环境,管控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积极推进本市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二、总体要求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农业农村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农用地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农用地土壤优先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构建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规范体系。各相关区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相关区农委负责辖区内农用地土壤优先保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重点任务

  (一)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实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依据国家有关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确定本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方法;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方法,按照土壤环境污染程度,划定本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建立本市农用地分类清单,并制定优先保护类农用地集中区域的土壤环境保护方案以及本市农用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方案。各相关区农委配合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并组织落实农用地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方案;各相关区环保局对农用地分类管理的土壤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二)加大重点企业监管力度,严控新增污染。市生态环境局确定并公布本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组织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农用地开展监测。各相关区环保局根据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的监管,防止对周边农用地土壤造成污染。

  (三)加强农用投入品使用,强化源头管控。市农业农村委制定化肥农药减量、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等相关工作方案,并加强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指导和总量控制,以及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各相关区农委组织落实化肥农药减量、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等相关工作,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以及回收包装废弃物,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

  (四)完善农用地土壤监测网络,统一监测规范。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重点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污染风险较大的区域,增设监测点位和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逐步构建覆盖面广、代表性强、功能完备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并统一规范布点、取样、分析测试和数据处理等技术环节。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实施农用地土壤与农产品协同监测,开展风险评估,并根据监测评估结果,优化调整安全利用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部门分别对照工作任务,明确各自工作责任,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按照工作分工,加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形成推进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的合力。规划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完成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后,形成的新增农用地,由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及时纳入本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管理范围。

  (三)做好宣传引导。加大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力度,提高农业生产者对农用地土壤环境的保护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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