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3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0日起生效。
市长 应勇
2018年12月7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5件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对《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修改
1.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结建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将办法中的“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管”,“区、县”均修改为“区”。
二、对《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修改
1.将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
下列取水许可申请,除国家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外,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一)公共供水取水及以长江和黄浦江为水源的日取水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含2万立方米)的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
(二)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
除由流域管理机构和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外的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由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2.将办法中的“质量技术监督”修改为“市场监管”。
三、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修改
删去第十条。
四、对《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的修改
1.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
对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前,编制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报告,并提交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前,编制玻璃幕墙的光反射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并提交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2.将办法中的“质量技监”修改为“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督”修改为“应急”,“区、县”均修改为“区”。
五、对《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的修改
1.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
市、区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2.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时,应当组织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配建停车场(库)的竣工验收。
3.将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工商”均修改为“市场监管”。
4.将办法中的“规划国土”均修改为“规划资源”,“区(县)”均修改为“区”。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5件市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部分条文顺序及文字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