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加强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全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现将《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要求,加快推进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各项工作。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9年1月18日
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
近年来,随着铅蓄电池在汽车、电动自行车和储能等领域的大规模应用,我国铅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快速发展。铅蓄电池报废数量大,再生利用具有很高的资源和环境价值,但废铅蓄电池来源广泛且分散,部分非正规企业和个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导致非法收集处理废铅蓄电池污染问题屡禁不绝,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为了加强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促进铅蓄电池生产和再生铅行业规范有序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和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将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以有效防控环境风险为目标,以提高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处理率为主线,完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监管体系,严厉打击涉废铅蓄电池违法犯罪行为,建立规范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体系,有效遏制非法收集处理造成的环境污染,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基本原则
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完善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管理制度,支持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和再生铅企业建立正规收集处理体系;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收集处理违法犯罪行为。
坚持分类施策、综合治理。根据环境风险、收集处理客观条件等因素,分类合理确定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管控要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开展全生命周期治理,完善联合奖惩机制。
坚持协调配合、狠抓落实。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加强跟踪督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各地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废铅蓄电池污染整治和收集处理体系建设等工作。
坚持多元参与、全民共治。加强铅蓄电池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引导相关企业、公共机构和公众积极参与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处理;强化信息公开,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
(三)主要目标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99号)的相关任务要求,整治废铅蓄电池非法收集处理环境污染,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提高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处理率。到2020年,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通过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现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率达到40%;到2025年,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率达到70%;规范收集的废铅蓄电池全部安全利用处置。
二、推动铅蓄电池生产行业绿色发展
(四)建立铅蓄电池相关行业企业清单。分别建立铅蓄电池生产、原生铅和再生铅等重点企业清单,向社会公开并动态更新。(生态环境部以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以下均含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不再重复)负责落实,2019年6月底前完成)
(五)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将铅蓄电池作为重点商品,持续依法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铅蓄电池行为。(市场监管总局负责长期落实)
(六)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对列入铅蓄电池生产、原生铅和再生铅企业清单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两次清洁生产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负责长期落实)
(七)推进铅酸蓄电池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制定发布铅酸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落实生产者延伸责任。(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负责落实,2019年底前完成)充分发挥铅酸蓄电池生产和再生铅骨干企业的带动作用,鼓励回收企业依托生产商的营销网络建立逆向回收体系,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进口商通过自建回收体系或与社会回收体系合作等方式,建立规范的回收利用体系。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开展生态设计,加大再生原料的使用比例;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与铅冶炼企业优势互补,支持利用现有铅矿冶炼技术和装备处理废铅蓄电池。加强对再生铅企业的管理,促进再生铅企业规模化和清洁化发展。(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按职能分别负责长期落实)
三、完善废铅蓄电池收集体系
(八)完善配套法律制度。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以及废铅蓄电池收集许可制度;(生态环境部、司法部负责落实)修订《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完善转移管理要求;(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负责落实,2019年底前完成)修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针对收集、贮存、转移等环节提出豁免管理要求。(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负责落实,2019年底前完成)
(九)开展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为探索完善废铅蓄电池收集、转移管理制度,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对未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在收集、贮存、转移等环节有条件豁免或简化管理要求,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的收集处理体系。(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负责落实,2020年底前完成)
(十)加强汽车维修行业废铅蓄电池产生源管理。加强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等废铅蓄电池产生源的培训和指导,督促其依法依规将废铅蓄电池交送正规收集处理渠道,并纳入相关资质管理或考核评级指标体系。(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负责长期落实,2019年启动)
四、强化再生铅行业规范化管理
(十一)严格废铅蓄电池经营许可准入管理。制定并公布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修订《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严格许可条件,禁止无合法再生铅能力的企业拆解废铅蓄电池。(生态环境部负责落实,2019年底前完成)
(十二)加强再生铅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将再生铅企业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重点,提升再生铅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生态环境部负责长期落实)再生铅企业应依法安装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即“装”),在厂区门口树立电子显示屏用于信息公开(即“树”),逐步将实时监控数据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即“联”),实现信息化管理。(生态环境部负责落实,2020年底前完成)
五、严厉打击涉废铅蓄电池违法犯罪行为
(十三)严厉打击和严肃查处涉废铅蓄电池企业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收集拆解废铅蓄电池、非法冶炼再生铅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生态环境部、公安部负责长期落实)加强对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原生铅企业和再生铅企业的涉废铅蓄电池违法行为检查,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接收废铅蓄电池,不按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非法处置废酸液,以及非法接收“倒酸”电池、再生粗铅、铅膏铅板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长期落实)
(十四)加强对再生铅企业的税收监管。对再生铅企业税收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核查和风险评估,对涉嫌偷逃骗税和虚开发票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开展税务稽查。(税务总局负责长期落实)
(十五)开展联合惩戒。将涉废铅蓄电池有关违法企业、人员信息纳入生态环境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实行公开曝光,开展联合惩戒。(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负责长期落实,2019年启动)
六、建立长效保障机制
(十六)实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好现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利用废铅蓄电池生产再生铅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废铅蓄电池处理行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长期落实)
(十七)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铅蓄电池全生命周期追溯系统,推动实行统一的编码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负责落实,2020年底前完成)建立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将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处理信息全部接入平台,并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的铅蓄电池生产管理信息系统联网,逐步实现铅蓄电池生产、运输、销售、废弃、收集、贮存、转运、利用处置信息全过程可追溯。(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长期落实)
(十八)建立健全督察问责长效机制。对废铅蓄电池非法收集、非法冶炼再生铅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地区,视情开展点穴式、机动式专项督察,对查实的失职失责行为实施约谈或移交问责。(生态环境部负责长期落实)
(十九)鼓励公众参与。开展废铅蓄电池环境健康危害知识教育和培训,广泛宣传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的相关政策,在机动车4S店、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企业、铅蓄电池销售场所设置规范收集处理提示性信息,促进正规渠道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率提升。(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等分别负责长期落实)鼓励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非法收集、非法冶炼再生铅、偷税漏税、生产假冒伪劣电池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生态环境部、公安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分别负责长期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