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渤中28-2南油田群12口调整井工程等10个项目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许可的函》(津公函〔2019〕4号)、《关于申请蓬莱19-3油田1/3/8/9区块综合调整项目等5个项目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许可的函》(津公函〔2019〕5号)收悉。根据《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GB4914-2008),在渤海海域不得排放含油泥浆和钻屑。鉴于该批钻井均位于渤海海域,含油泥浆和钻屑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请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要求,对经检测符合标准要求的非含油泥浆和钻屑,应定期将实际排放的泥浆钻屑样品送检验单位检验,并每月向我部报告排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