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你局《关于实施环境监测方法新标准相关问题的请示》(渝环〔2019〕1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实施标准相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0〕90号)是原环境保护部依法对标准作出的解释,与已发布标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目前仍然有效。
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应规范使用,若新发布的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与指定的监测方法不同,但适用范围相同的,也可以使用。因此,在分析地表水中铅项目时,应根据监测目的、监测方法的检出限和测定下限科学选择《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7475-87)、《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00-2014)或《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法》(HJ 776-2015),新发布的地表水中铅的监测方法标准也可按上述原则使用。
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