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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我市在用锅炉变更排放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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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湛环函〔2019〕283号

颁布部门: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9-03-26生效日期:2019-03-26

各县(市)环保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奋勇开发区经济发展与科技局、南三区公共建设局、市局各直属分局、各有关企业: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已由广东省质监局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新标准将于2019年4月1日开始实施,要求在用锅炉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排放标准。为做好我市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第四十三条要求: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应当在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2、请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将本通知送达辖区内相关企业,请于2019年4月20日前将企业签收表报市生态环境局(邮箱:zongliangban123@126.com)。

  3、请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督促辖区内相关企业在2019年6月20日前完成国家排污许可证变更工作。请各涉及燃油、燃气、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排污单位,尽早布置,务必2019年5月30日前完成系统平台变更申请。

  附件: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

  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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