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已重新修订并发布实施。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颁布,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的有关要求,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并进行备案。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新辨识与评估
各有关企业应当按照新发布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标准,对本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各有关企业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企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安全评价一同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自动控制系统及安全仪表系统,修订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对重新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二、开展重大危险源备案
企业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登录上海市应急管理局网站(http://www.shsafety.gov.cn),点击主页网上办事栏,进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网上备案系统,按照“一源一档”(一个单位有多个重大危险源的,应分别填写)的要求,填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并上传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上海化学工业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对予以备案的,应急管理部门出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不纳入应急管理部门的备案范围。
三、重大危险源核销
企业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应向属地的应急管理部门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颁布,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规定的材料,申请核销,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书。
四、工作要求
各企业要认真对照发布实施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重新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自动控制系统及安全仪表系统,修订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对重新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应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备案工作作为重要抓手,督促相关企业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分级和备案工作,确保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所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重新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