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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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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9-06-19生效日期:0000-00-00

各区县(市)应急管理局,市直开发园区安监局:
  现将《宁波市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引入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办法(试行)》印发你们,望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6月19日

宁波市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引入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解决企业在特殊作业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且构成重大危险源、领取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统称为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引入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适用本办法,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设备检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适用本办法,其他特殊作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引入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坚持市场主导、企业自主、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原则,鼓励中介机构积极参与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引入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特殊作业安全技术服务的,保证生产安全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六条 开展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并具备与所开展安全技术服务相适应的人员优势、技术优势、设备设施、服务经验、服务业绩和固定工作场所等条件。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前,应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条 特殊作业安全技术服务模式
  (一)企业购买服务模式。企业根据自身安全生产的需要,按照市场竞争选择机制,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将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委托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技术服务并签订安全技术服务合同。服务机构在经营范围内,根据自身能力承接特殊作业安全技术服务项目,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合同约定,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有偿技术服务。
  (二)政府购买服务模式。针对辖区内部分企业管理能力弱、风险大、专业性强等特点,由政府出资委托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作业安全技术服务,为辖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三方联动模式。根据区域和行业安全生产特点,充分发挥一体化管理优势,由政府协调制定服务方案或标准,企业自主与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出资购买特殊作业安全技术服务,政府给予企业适当补助。
  (四)保险机构参与模式。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风险管理功能,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在企业参保期内委托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参与投保企业的特殊作业安全技术服务。

  第八条 企业分级
  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风险根据其固有危险性、设备设施、人员资质、安全管理等方面综合进行评估分级,共分为红、橙、黄、蓝四个等级。初始分级由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规定组织评定,之后根据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检查情况和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巡查服务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由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到场进行技术服务,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应做好技术人员保障,切实履行职责。
  (一)安全风险等级为红、橙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的。
  (二)重大节假日及重要活动等特殊时段原则上不允许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如确有必要进行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需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由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到场进行技术服务。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职责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支持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服务人员开展工作,安排专人负责联系和配合。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对特殊作业进行提前申报。日常检维修应当提前一天进行申报,全厂性检维修应当提前一周进行申报。
  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或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全厂性检维修时,宜自行购买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并将第三方购买情况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三)危险化学品企业对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四)危险化学品企业对第三方技术服务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共同推进第三方技术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十一条 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职责
  (一)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的现场服务采用巡查抽查制度,对安全风险等级为蓝、黄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每月巡查不少于2次;当天特殊作业量超过10起的,每次抽查数量不少于3起;当天作业量小于10起的,每次抽查比例应不少于当天作业量的30%。对安全风险等级为橙、红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每月巡查不少于4次;当天特殊作业量超过10起的,每次抽查数量不少于5起;当天作业量小于10起的,每次抽查比例应不少于当天作业量的50%。企业进行全厂性检维修时,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应加大巡查次数和抽查比例。服务巡查抽查应当做好记录,并由具体实施服务人员签字。
  (二)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对服务过程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应当及时反馈委托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并指导企业完成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反馈委托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完成整改的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三)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发现危险化学品企业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指出并予以制止;经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应积极引导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引入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对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上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督促企业整改或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定期深入企业和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走访指导,了解服务开展情况,对服务质量进行现场抽查,并适时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鼓励和支持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引入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对积极引入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并在日常服务巡查抽查中表现较好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安全生产分类监管打分评估时进行加分;对未引入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或在日常服务巡查抽查中表现一般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将其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列入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重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重大节假日:指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以及当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确定的上述法定节假日连休日。
  (二)特殊动火:指GB30871规定的特殊动火以及根据GB30871规定升级的特殊动火。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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