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渝环〔2018〕307号

颁布部门: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8-12-17生效日期:2019-01-17

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局,两江新区环保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43号)《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工程改办〔2018〕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质量和效率,推动政府职能转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大力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重庆市行政辖区内国家级、市级高新区、开发区、产业园区,园区已开展区域整体环境影响评价,按要求编制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并通过相关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审查。报告书应包含生态空间清单、现有问题整改措施清单、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规划优化调整建议清单、环境准入条件清单。

  二、实施对象

  上述实施范围内,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部分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较小的工业项目、房屋建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等,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除外)、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已按要求开展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电镀集中区内的单个电镀项目、已按要求开展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业园区内的110KV输变电项目,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详细名录见附件2。对上述实施范围内的其他项目、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要求“未批先建”项目,以及上述实施范围外的项目,暂不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仍按现有法定程序规定办理。

  三、实施程序

  (一)申请。

  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材料提交行政审批大厅。提交的材料应包括:

  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二份,盖公章,附电子版);

  2.《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一份,盖公章,附电子版);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份,含公示版及公示版删除内容说明报告,附电子版);

  4.公众参与说明及相关材料(仅限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一份,附电子版)。

  (二)受理。

  行政审批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

  (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单》。

  (三)公示。

  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材料后,按照环境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公示建设单位提交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示版和公众参与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征求公众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

  (四)审查和决定。

  公示期满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公示期内公众意见反馈情况,对未收到反馈意见的,2个工作日内核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对收到反对意见的,组织开展反馈意见的甄别核实工作,并根据甄别核实情况,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核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作出审批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告审批决定全文,并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公告期为审批决定信息公开后7日。

  (五)审批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或邮寄。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对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审批期间,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现场踏勘、电话问询等方式,重点核查“未批先建”情况,对存在“未批先建”的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相关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下同),且不再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同时移交环境行政执法机构立案查处;审批完成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每季度组织抽查一定比例的环评文件进行考核,对不符合告知承诺制或环评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依法撤销审批决定,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申请人承担,将相关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如建设项目已开工,按“未批先建”进行处罚,且不再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并纳入对环评机构和主要编制人员的考核。落实《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要求,及时将已批复的建设项目纳入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范围,加大对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和运营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环保部门可参照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做法,按照市政府的总体工作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服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

  2.第一批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名录

  3.《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模板(适用告知承诺制)

  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部分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的公告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18年12月17日

同地区相关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碳惠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创B争A”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订)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胶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