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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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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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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闽环发〔2019〕20号

颁布部门: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9-07-18生效日期:2019-07-18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建设局、城管局(委)、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交建局、农村发展局:

  现将《福建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加快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7月18日

福建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土壤〔2019〕25号),结合我省“水十条”“土十条”和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以保护和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源头、系统、综合治理,强化监测评估、监督执法、督察问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建立科学管理体系,按照“分区管理、分类防控”的工作思路,选择典型区域先行先试,从“强基础、建体系、控风险、保安全”着手,加快地下水环境监管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地下水污染源头防治和风险管控,保障地下水环境安全。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综合各相关部门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初步建立全省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县级以上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100%;全省地下水国考点位质量极差比例控制在14.3%左右;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得到初步监控,初步遏制地下水污染趋势。

  到2025年,建立全省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县级以上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100%;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得到有效监控,有效遏制地下水污染趋势。

  到2035年,实现全省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主要围绕实现近期目标“一保、二建、三协同、四落实”:“一保”,即确保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二建”,即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与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三协同”,即协同地表水与地下水、土壤与地下水、区域与场地污染防治;“四落实”,即落实《水十条》确定的四项重点任务,开展调查评估、防渗改造、修复试点、封井回填工作。

  (一)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开展地下水型水源地风险源排查,规范化建设城镇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以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农村地下水型水源地为重点,强化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

  (二)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组织制定《福建省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年)》,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坚持综合施策,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

  (三)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加强现有地下水环境监测井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构建全省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平台,强化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力量。

  (四)加强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强化地表水与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强化土壤与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强化区域与场地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确保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五)推进重点污染源风险防控。落实“水十条”任务,推进开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重点污染源防渗改造、修复试点及封井回填工作。

  细化工作任务、时限要求和部门分工见附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省直相关部门要根据方案要求,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省生态环境厅对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省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住建厅、商务厅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评估指导,共同推进各项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对本地区地下水环境质量负总责,要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明确责任部门、实施主体,加快治理本地区地下水污染突出问题,提供政策与资金等保障并做好监督考核;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于2019年年底前编制完成市级实施方案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督促辖区重点行业企业担负主体责任,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维护运行、日常监测、信息上报等工作任务。省生态环境厅将地下水污染防治目标完成及责任落实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保督察范畴,加强督促检查,强化问责,推进如期完成地下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任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自然资源厅、住建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加大对地下水型水源地保护、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重点污染源防渗改造、废弃井回填、场地污染修复(防控)等工作的资金投入,探索建立政府、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确保污染防治任务按时完成。(省财政厅、发改委、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科技支撑和科普宣传。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企业开展地下水污染环境调查、监测与预警技术、污染源治理与重点行业污染修复重大技术的相关研究工作,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科技支撑能力建设。(省科技厅牵头,发改委、工信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等参与)优化和整合污染防治专业支撑队伍,开展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和技能。依托多元主体,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构建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全民科学素质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教育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水利厅等参与)

  附件:1.福建省地下水污染防治主要工作任务表

  2.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技术要求

  3.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公布技术要求

  附件2

  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技术要求

  一、工作内容

  综合考虑地下水水文地质结构、脆弱性、污染状况、水资源禀赋和行政区划等因素,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体系,划定地下水污染保护区、防控区及治理区。

  二、工作范围

  以市、县行政区为评估范围。

  三、工作流程

  (一)收集资料。根据地下水污染源荷载、脆弱性、功能价值、污染现状评估的指标体系,收集相关数据资料,并开展必要的补充调查工作。

  (二)地下水污染源荷载、脆弱性和功能价值的指标体系评估。根据资料分析结果,采用各指标体系的评估方法,开展地下水污染源荷载分区、地下水脆弱性分区、地下水功能价值分区等工作。

  (三)地下水污染现状评估。根据地下水质量目标、标准限值、对照值(或背景值)开展地下水污染现状评估,评估指标主要是“三氮”、重金属和有机物等污染指标,形成污染分布图。

  (四)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根据地下水使用功能、污染现状评估结果、地下水污染源荷载、脆弱性等,划分为保护区、防控区、治理区,提出针对性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对策建议。

  具体划分技术方法见《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函〔2014〕99号)。

  附件3

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公布技术要求

  一、清单筛选范围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场地。

  二、清单筛选原则

  (一)由于污染场地造成周边水源受到污染的;

  (二)已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或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发现确为人为污染且健康风险不可接受的;

  (三)发生过地下水污染事故或存在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清单公布方式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在相关网站或公共信息平台上逐年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并及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四、公布内容

  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场地名称、所属区县、调查边界及面积、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超标情况、修复(防控)目标、整治措施及进度,主动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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