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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切实加强本市乡村河湖治理与保护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切实加强本市乡村河湖治理与保护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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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水务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9-09-12生效日期:2019-09-12

各区水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乡村河湖治理与保护工作的指导,促进乡村地区水环境面貌实现根本性好转,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切实加强本市乡村河湖治理与保护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19年9月12日

关于切实加强本市乡村河湖治理与保护的指导意见

  乡村河湖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工作是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任务。本市村级河道整治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后,为进一步规范乡村河湖治理与保护工作,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乡村地区水环境面貌实现根本性好转,结合本市乡村水利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顺应人民群众过上美好生活的期待,以建设美丽宜居村庄为导向,以乡村河湖治理和保护为主攻方向,以消除河湖劣Ⅴ类水体为阶段目标,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种资源,强化各项举措,水域岸线并治,着力解决乡村河湖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乡村全面振兴。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领。创新规划理念,实践科学发展,在《上海市河道规划设计导则》的指导下,合理编制乡村河湖治理和保护方案,注重与土地利用、村庄布局等规划相衔接,注重河湖面貌与区域环境相协调,在规划的引领和指导下全面推进乡村河湖综合治理。

  坚持生态优先。牢固树立“敬畏自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加强乡村河湖护岸生态建设与改造,注重生态修复和管理保护,构建自然连通的水网格局。

  坚持系统治理。着力解决乡村河湖功能衰减、水域岸线侵占、水环境质量不佳等问题,采取控源截污、生态修复等综合治水措施,一河一策、连片治理,规范河道底泥检测与处置,高质量推进乡村河湖综合治理,全力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水美乡村。

  坚持文化特色。充分挖掘河湖水文化,凸显本土化和区域特征,将乡村河湖建成传承地方“记住乡愁”的新节点、彰显地方历史文化的新载体。

  三、目标、任务和措施

  (一)工作目标

  深入落实新时代水利工作方针,以全面消除乡村河湖劣Ⅴ类水体、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彰显河湖人文历史、提升便民景观品位、提高河湖管护水平为主要抓手,统筹谋划河湖系统治理与保护,逐步恢复乡村河湖“盆”的功能、维护“盆”的形态、管好“盆”中的水,确保乡村水环境面貌明显好转,基本形成与乡村振兴战略相适应的农村河湖治理保护长效机制和政策保障体系,努力打造“水质达标、水畅景美、人水相亲、生态宜居”具有江南独特韵味的上海乡村河湖。

  (二)主要任务

  1.恢复“盆”的功能。通过实施水系连通、清淤疏浚、岸坡整治加固等措施,恢复乡村河湖水系格局,确保泄排通畅。

  2.维护“盆”的形态。解决河湖乱占、乱堆、乱建等突出问题,恢复乡村河道空间形态和水域岸线,尽可能保持天然状态下的河道形态,避免“渠化”、“硬化”。

  3.管好“盆”中的水。通过控源截污和生态修复等措施,解决水脏、水流不畅等问题,提升河湖水环境质量,逐步恢复河湖生态健康。

  (三)主要措施

  以推行河湖长制工作为引领,全面建成河湖长制组织体系,开展村居河湖长制标准化建设,强化乡村河湖治理与保护,维护乡村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主要采取以下“六治”措施:

  治劣—消除乡村河湖劣Ⅴ类水体。落实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基本要求,全面实施“两消除两提升”工作,切实改善乡村河湖水质。选择部分河湖开展提升水体透明度试点工作,努力恢复“鱼翔浅底”的水生态环境。2020年底前实现100%消除乡村河湖劣Ⅴ类水体的目标;2035年实现水质进一步稳定提升,优于Ⅳ类水体的乡村河湖不低于50%。

  治污—推进乡村河湖污染治理。大力开展工业企业、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农业面源等入河污染源治理,全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水设施建设,加强已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和养护。2020年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5%;2035年之前实现收集全覆盖、工艺上台阶、排放全达标。

  治淤—完善乡村河湖疏浚机制。有步骤、有计划的对河道内淤泥、垃圾等进行清除,增加河道过流面积,提升行洪排涝能力。2020年底前全市乡村河湖全部疏浚一遍;2035年,全面建立完善乡村河湖疏浚机制。

  治断—实施乡村河湖水系连通。采用拆坝建桥、疏通箱涵、实地开河等措施,沟通河道水系,增强水体流动性,恢复水体的自然连通。对于部分功能已逐步丧失的断头河,应及时编制专项规划,“填小河、开大河”,有效开展水系调整工作。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断头河三年行动计划”治理任务,为实现全市河湖水面率不低于10.1%的目标提供支撑;2035年全面建成应联尽联、应通尽通、格局完整、泄排通畅的乡村河湖水系。

  治坍—建设乡村河湖生态岸线。因地制宜选择岸坡型式,强化滨水空间生态景观,提高河湖岸线绿化覆盖和河湖生态岸线覆盖,打造能为生境连续性提供基础条件的生态河道。到2020年底乡村河湖水系生态防护比例不低于68%;2035年乡村河湖生态防护比例不低于80%。

  治乱—实现乡村河湖达标养护。严控河湖空间侵占,开展河湖“清四乱”整治,逐步退还河湖水域生态空间,完善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制度,加强设施养护和河面保洁,强化河湖管理科技支撑。到2020年底,实现河湖养护标准达标率100%的目标;2035年全面建立以“互联网智慧管水”为代表的现代河湖长效管理体系。

  四、乡村河湖治理与保护关键要素

  乡村河湖是江南水乡“记得住乡愁”的物质载体,保持乡村河湖乡土特色和传统风貌,充分发挥乡村河湖的综合功能,须从安全、生态、景观、文化等多维角度出发,尊重自然,尊重人文,结合区域特色,统筹考虑,建管并举,切实把握关键要素,夯实农村河湖治理与保护的基础。

  (一)乡村河湖治理提倡“六忌六宜”

  一忌河岸直线化,宜自然弯曲。避免一味强调截弯取直、裁弯切滩、使河道岸线直线化等对河湖自然形态产生重大影响的工程措施。宜保留河湖的自然形态和原有的天然弯曲。

  二忌断面均一化,宜型式多样。避免断面规则化和型式均一化。宜结合地形地势,因地制宜采用斜(缓)坡、复合结构、梯级分层、路堤结合等多种断面型式交替布置。

  三忌护岸渠道化,宜生态通透。尽可能避免使用混凝土、浆砌块石等硬质不透水材料。宜选用透水透气性较好的天然材料,满足水环境改善、水土保持、水生动植物生长繁衍的条件要求。

  四忌河岸高墙化,宜低砌护岸。避免砌筑高挡墙,造成岸线过度硬化、人水隔离。宜采用低护岸型式,河湖硬质护岸顶高程位于常水位上下,兼顾安全与景观。

  五忌人工草坪化,宜原生林木。河湖绿化应遵循便于养护管理原则,避免日常维养的缺失,应慎重种植草皮灌木。宜保留河湖边滩和沿岸的原生林木及其他植物,尤其是古树名木、成片林地、特色植物等。

  六忌城市园林化,宜乡土特色。避免盲目追求奢华和时尚的风格,过度模仿城市建设。宜结合实际,保留原有乡土特色,保护水文化遗迹,保持原有自然景观,凸显地域特色、人文历史和民俗风情。

  (二)乡村河湖管理做到“六护六无”

  以“污水无直排、两岸无违建、水域无垃圾、河底无淤积、绿化无损毁、水质无恶化”为目标,大力开展以下六方面乡村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

  生态维护:依据管理需求加强对河湖巡查监测,及时掌握河湖生态变化情况和趋势,保持河滨带小尺度水生态环境稳定。

  水质保护:加强对已完成生态治理且水质已经达标河湖的日常水质维护,对新发现的入河污染源要及时予以处置,保障水质稳定。

  绿化养护:做好河湖管理范围内绿化的养护、补种、品质提升和生态浮床的维护。

  岸线管护: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岸线管理,及时清除坡面垃圾,做好硬质护岸迎水面的冲洗,防止发生乱垦乱种、乱挖乱建乱堆问题。

  河面清护:及时清除水面垃圾、水葫芦、浮萍等各类水面漂浮物,并按相关要求规范处置。

  河床修护:对易冲刷河段的河床进行保护,及时清除河床内阻水障碍物和废弃物,保持河势稳定。

  五、加强乡村河湖治理与保护过程管理

  (一)合理确定计划。本市村级河湖整治项目审批权限和市级定额补助资金已下放至各区。各区作为责任主体,应统筹推进村级河湖治理与市级补助资金的使用,建立治理方案技术审查机制,合理确定年度实施计划,加强项目建设和资金监管,高标准高质量开展乡村河湖治理和保护。各区应于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村级河湖整治计划报市水务局备案。

  (二)加强检查督导。市区两级水务部门将根据工作计划和任务目标,依托河长制工作平台,建立常态化行业检查、飞行检查、委托第三方全过程检查等乡村河湖治理与保护督查机制。

  (三)开展考核评价。市水务局将根据《上海市消除劣Ⅴ类水体及黑臭水体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沪河长办〔2018〕49号)、《河长制工作重点目标责任书(218-2020年)》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考核,对乡村河湖治理与保护工作推进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单位,将视情况进行通报,并建议市河长办、市财政局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建立公众满意度调查和第三方绩效评估机制,相关结论将作为评价乡村河湖治理保护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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