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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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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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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建筑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9-09-18生效日期:2019-12-0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9年9月9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应勇
  2019年9月18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9年9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所管辖的专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所管辖的专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交通、水务、绿化市容、房屋、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二、将第五条条标修改为“建设单位协调管理责任及工程招标发包要求”,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文明施工的责任。

  三、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检查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落实情况。

  四、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

  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符合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要求负责。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建设工程应当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并按照本市相关规定,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主体责任,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予以实施;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委托的专业单位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的,应当遵守施工单位明确的文明施工要求。

  五、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理,承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理责任。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符合规定强度的硬质材料,基础牢固,表面整洁和美观。

  (二)管线工程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其他建设工程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

  (三)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的围挡大门符合有关规定。

  (四)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现场,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挡。

  线性水利工程、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工程和公路工程、施工工期小于7日或者仅在夜间施工的管线工程的施工现场,可以使用路拦式围挡。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围挡进行养护、维修,保持完好、整洁和美观。

  七、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五条第一款:

  城市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合理划分施工段,分段有序施工。

  八、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

  (五)设置符合分类要求的密闭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放置于垃圾容器内并做到日产日清。

  九、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

  (一)设置的连续、封闭围挡图案简洁、美观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除管线工程外,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

  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八项:

  (八)轨道交通站点、隧道工程工作井施工,采用覆罩法作业方式,但施工现场安全或者空间条件无法达到要求的除外。

  将第二款中的“内环线以内”修改为“外环线以内”。

  将第三款修改为: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具体标准,其中重点区域内的文明施工标准应当高于其他区域。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网格化管理):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围挡大门、围挡、安全网和施工铭牌等涉及文明施工的相关事项,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范围。

  十一、将原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履行协调管理或者督促责任致使文明施工要求未落实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十二、将原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并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施工铭牌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脚手架杆件、光照遮蔽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条规定,未采用覆罩法施工、路面未按照要求覆盖钢板或者未采取通行安全措施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三款规定,未设置饮用水设施、盥洗池和淋浴间或者宿舍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施工工地不符合重点区域文明施工管理要求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其他修改:

  将第五条中的“设计、施工或者监理”修改为“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将第六条原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建设交通”修改为“建设”。

  将第七条中的“设计单位”修改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将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条中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原第二十六条中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原第二十七条中的“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绿色密目式安全网”修改为“密目式安全网”。

  将第十四条中的“渣土处置”修改为“建筑垃圾处理”,删去第二十三条中的“工程渣土”。

  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区生态环境部门”。

  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将原第二十七条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本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部分文字和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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