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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东莞市财政局关于东莞市生活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东莞市财政局关于东莞市生活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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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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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东莞市财政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9-10-21生效日期:2019-10-2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各生活污水处理厂:
  为保障东莞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工作的有序进行,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对《东莞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服务费支付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东莞市财政局关于东莞市生活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办法》,并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东莞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21日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东莞市财政局关于东莞市生活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东莞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粤建规范〔2017〕1号)等文件及生活污水处理厂服务协议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污水处理厂是指东莞市辖区内,以BOT、TOT方式运营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服务费(以下简称“服务费”)是指依据生活污水处理厂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约定,应向生活污水处理厂支付的费用。

  第四条 镇街(园区)依据服务协议,负责服务费审核工作;东莞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产业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服务费核定工作;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以下涉及的市政府部门均用标准简称)负责服务费审核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服务费支付工作。

  第五条 市属范围(包括莞城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万江街道、松山湖高新区)的服务费由市财政负担,镇属范围的服务费按市、镇5:5比例分担,由市财政优先在征收上缴的污水处理费中统一支付。
  流量补偿金由镇街(园区)全额负担。

  第六条 市、镇街(园区)应根据各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量和服务费单价,编制各自应负担的生活污水处理厂年服务费支出计划,将服务费列入本级当年财政预算安排,当年的服务费支出首先从当年的污水处理费分成款中列支,不足支付的再从历年的污水处理费分成款结余中列支,仍不足支付的,由本级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第七条 实际支付服务费时,市负担部分的服务费由市财政直接支付;各镇街(园区)负担的服务费由市财政按月代垫支付后,于每年年底统一结算一次,优先从镇街(园区)污水处理费分成款中扣回,镇街(园区)分成款不足支付污水处理各项费用时,从镇街(园区)税收分成中扣回。

  第八条 各生活污水处理厂须按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以及服务协议的约定,按期如实报送相关运营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 服务费申请审批程序

  第九条 服务费每月支付一次,由各镇街(园区)、市生态环境局、产业中心、生活污水处理厂通过生活污水处理厂付费管理系统网上同步审核确认。各方如果在期限内没有对审核结果提出异议,则视为默认,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并签署支付意见,报市财政局支付款项。

  第十条 镇街(园区)、市生态环境局或产业中心在审核在线监控数据和水质监(检)测数据过程中,发现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达不到要求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约定,扣除相应服务费。

  第十一条 已正式投入运营的生活污水处理厂,因为截污管网问题导致完全停止供水,该时段收水量不足设计规模的55%的,按照55%进行补偿(因生活污水处理厂自身原因暂停运行除外),其他情形按照服务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审核的服务费及其他申请材料,将服务费支付到生活污水处理厂名下的银行账号。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在支付服务费时,依据服务协议提取2%作为项目移交保证金,并将移交保证金存入市财政局专用账户。在特许经营期结束,项目移交政府一方之日起365天后的20个工作日内,市财政局应依据服务协议将移交保证金退还生活污水处理厂。

第三章 服务费计量支付标准

  第十四条 每月服务费的计算公式如下:付费金额=当月实际处理污水量×服务费单价-核减费用。
  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当月实际污水处理量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出水电磁流量计记录为计量依据。
  服务费单价在未调整前以生活污水处理厂服务协议的基价为准,服务费单价的调整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形成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核减费用是指生活污水处理厂在当月运营过程中由于日处理量超设计规模1.3倍、出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予以核减的费用。

  第十五条 生活污水处理厂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安装出水水质自动监测设备设施,相关出水水质数据连同符合要求的监(检)测报告作为计费依据。

  第十六条 生活污水处理厂在处理达标的前提下,可以超过服务协议约定的设计规模处理污水。日处理量低于设计规模1.3倍(含1.3倍)的,按照实际处理量和单价核算服务费。日处理量超出设计规模1.3倍的部分不予支付服务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东莞市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生活污水处理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服务费支付的申报材料、审核流程等具体问题,制定相应工作规程。

  第十九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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